赔偿制度软弱缘于没有权力格局匹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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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 10:22 新京报 | ||||||||
因“湖北钟祥投毒案”蒙冤被羁押两年的潘楷等四位老师,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后,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结果同样遭到拒绝。因为当地检察院认为他们“故意作虚伪供述”。(10月13日《北京青年报》) 检察机关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哪一个理智健全的人会“故意做虚伪供述”,以证明自己犯下投毒杀人的大罪?正如有人指出,潘楷等人的境遇反映了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
国家赔偿制度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现代国家赔偿制度的哲学根基是社会契约学说,它将公共权力认定为公民权利的让度产物、将公权机关认定为受委托者,认为受委托人的行为一旦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就必须付出相应赔偿;它的现实根基是公权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相互制约、总体均衡的权力格局:公民通过自己的力量有效制约了公权力,这才不得不使公权机关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制度还涉及国家公权机关内部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司法机关与其他公权机关的关系。概言之,在伤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必须存在一个利益中立、理性健全的仲裁者,只有这样,伤害者的责任才能得到公正的追究。在现代社会里,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地承担了这一仲裁者的角色;而要做好中立与理性的仲裁人,司法机关必须在公权机关的内部权利格局中处于独立地位,它以自己特有的价值行使权力。 让人遗憾的是,我们虽然拥有了成文的《国家赔偿法》,却看不到与之匹配的权力格局。 首先,面对强大的公权机关,公民依然处于弱势,分散的公众当然无法对抗坚如磐石的公权机关。因此,现实中公共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并不鲜见,潘楷等人遭受当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与两年非法羁押的事实,正是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例证。 其次,司法权力依然不够强大,司法机关难以承当仲裁人的角色。可以想见,那些拒绝潘楷等人申请的检察官不可能不具备正常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但他们之所以还会做出上述决定,只不过是特定权力格局下的必然产物。 没有匹配的权力格局,国家赔偿制度就只能如此软弱,受到公权力伤害的公民只能拿着《国家赔偿法》“画饼充饥”,类似潘楷等人的悲剧也就不会完全避免。看来,如果没有与之匹配的权力格局,而仅仅满足于制定出一部《国家赔偿法》真的不够。 □毛飞(北京公务员)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