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的借读费就该不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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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 09:2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记者李国 实习生李建 重庆南岸区水泥厂子弟学校在新学期开学时,被当地教育部门规定为免收农民工子女“借读费”的学校,但学校在6月份就向学生预收了“借读费”2800元,至今却一直不退还。
近日,从南充来渝务工的蒋国洪来到本报重庆记者站,反映了这一情况。 本报记者近日来到该子弟校,对该校预收“借读费”情况进行了调查。 家长:预交费一直不退 蒋国洪告诉记者,他10年前就来到重庆,一直在南岸区打工,并办理了完整的暂住手续。 儿子蒋磊在南岸区水泥厂子弟校读小学,以前每年都要交一笔借读费。今年6月,蒋磊小学毕业时,班主任要他们提前预交下一学期的借读费2800元,并称这是优惠价。蒋国洪告诉记者,当时认为反正要交钱(借读费),就在6月份向学校交了钱。9月,蒋从报上得知,南岸水泥厂子弟校等15所中小学被南岸区教委指定为免收农民工子女“借读费”学校,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弟免收“借读费”。 蒋认为自己完全符合条件,在9月3号,蒋就和唐姓等另外十几位家长来到学校,要求学校退还“借读费”。但是学校把蒋国洪的证件核对后,就要他回家等通知。蒋拿出南岸区教委的文件,向记者一一对应自己的手续,“我的每一项手续都齐全,9月20日,我再次来到学校,学校说我是8月30日前交的费,就不退还给我。” 蒋国洪认为,自己在8月31日前的缴费,仅仅是预交,不是教委文件规定的从前的缴费。“难道仅因为我早交几个月,就白白损失2800元。”蒋不解地翻看着文件。 学校:要区教委发文才退 记者于9月24日来到水泥厂子弟校,找到该校胡副校长。 胡校长向记者出示了教委的文件,并介绍了免交“借读费”的条件:1.农民工须持有有关部门发的《劳动用工合同》;2.持有《暂住证》或《租房合同》;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口本、家长身份证;4.经商农民工须有当地工商部门审批的《经营许可证》或摊位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5.农民工子女就学时持《借读联系表》办理入学手续。 胡校长告诉记者,从开学至今,已经有40多名学生免交借读费。而在8月31日前,学校已收取了百余名学生的借读费。 这位副校长同时证实,蒋国洪的子女是符合免缴借读费条件的。 胡校长称,学校一直以来都收“借读费”,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教职工生活。今年8月30日接到教委的文件后,学校立即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了免除。但是,由于有百余学生是8月31日前交的“借读费”,因此学校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进行了登记,并报南岸区教委,由教委明确是否该返还。 教委:正在报市教委决定 南岸区教委基础教育科何老师明确表态,文件下发之后,指定学校一律不准收取借读费。“像水泥厂子弟校这种情况,全市都有,”他介绍说,需要市教委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在市教委没有文件之前,学校暂时还不会退。何老师认为,对这个农民工子女“免交借读费”政策的理解,应该有明确的标准,否则学校操作起来有难度。 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孔令新律师则认为,学校不退费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学生家长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孔律师告诉记者,对该文件的理解,应认为该文件指的8月31日前的学期收的“借读费”属于不予退还,而不是学校简单的看成是包括8月31日前预收的“借读费”部分。因此,不能因为在9月开学之前交了借读费,就认为是政策规定的应该收取的借读费。对这个条文的理解,应该有利于学生,这样才符合文件的本意。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