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只能用脚说话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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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11:32 《英才》 | |||||||||
没有了水,鱼将无法生存。面对虚假的财务报告,股民的损失谁来补偿?难道我们只能逃离股市? 文.本刊记者 唐凯林 以中国首例共同诉讼案著称的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终于得到了判决结果,24名以单
两年前,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250件股民诉大庆联谊和圣方科技的民事赔偿案件,共涉及股民788人,诉讼标的额达1700多万元。在此之后,106起案件以调解、撤诉的方式结案。而24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却一直拖到今天,其余案件也将在近期见分晓。 这场诉讼源于证监会的处罚。2000年及2001年,证监会先后对大庆联谊、申银万国和圣方科技因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的行为作出了处罚。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的惯例,事情到此本应告一段落,但当时在司法界最为热门的“证券民事赔偿”话题正在升温,行政处罚能否代替民事赔偿的质疑声也日益高涨。 因此,股民以证监会的处罚为由,请求上述上市公司、上市推荐人及相关责任人,对股民信赖的上市财务报表、上市报告等相关信息造成的投资损失予以赔偿。 事实上,用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的传统做法本来就缺乏理论依据,对于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如果只打几大板子就了事,投资者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 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上市公司的钱都是投资者的,拿上市公司的钱来赔偿投资者,这无异于将投资者左兜里的钱放到右兜里,没有什么意义。 这似乎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逻辑,公司败诉,股民买单,投资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但是,上市公司作假、撒谎基本上是大股东和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所操纵的,如果投鼠忌器地否定证券民事赔偿,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更得不到保护。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应该是诉讼制度的完善,而不是养虎为患。 作为上市公司一方来说,它还有一千个理由来反对民事赔偿,其中最冠冕堂皇的就是“投资者可以用脚投票”。 这一理由咋看也是合理的,是“纯市场化”的解决之道。按照这一说法,如果上市公司心存欺骗,投资者利益受损,投资者完全可以抛售手中的股票,一走了之。 然而问题依然存在,投资者并非个个都是先知先觉的,用脚投票的时机也往往是受到损失之后,此时一走了之岂不是吃了哑巴亏?再者,如果投资者都是默默地行使“用脚投票权”,试问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何时才是一个尽头。 因此,在对一些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虚假陈述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既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信心,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中,如果没有健全的民事赔偿机制,便犹如一场没有赏罚规则的游戏,肆意地犯规将使游戏本身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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