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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车撞死行人案审判结果却是一个糊涂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02:12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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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杰

  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奥拓车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此案是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案。

  由于新交法第76条确定的责任原则正在受到社会多方质疑,本案又是新交法实施以来,法院适用新交法第76条确定机动车与行人双方责任的第一案,因此该案的判决备受各界关注。法院如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划分,如何明确赔偿责任,确定事故双方最终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希望从法院的判决中进一步看到新交法第76条的实施效果,检验其公平公正性。

  然而,笔者看了相关报道后(也许是报道的不完整性所致),却并没有从中得到答案,关键性的疑问没有得到释惑,我相信许多的公众都会有同样的感觉。因此,笔者可以断定,这个“第一案”的示范意义有限。

  法院认定,行人曹志秀和机动车司机刘寰在交通事故中都存在明显的过错,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于是法院作出了司机赔偿行人15.69万元、行人赔偿司机664元的判决。人们不禁要问:既然是“同等责任”,为什么机动车司机要赔偿对方15万多元,而行人则只需赔偿600多元?从表面上看,法院是让司机承担了行人的死亡责任,而行人则只承担了车辆受损的责任,难道这就是“同等责任”?难道司机的过错是造成行人死亡的全部原因,而行人的过错只是造成车损的原因吗?行人曹志秀该不该也为自己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呢?

  在北京,二环主路是绝对禁止行人通行的,这意味着机动车司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并没有注意行人的义务,这一点完全不同于机动车、行人混行的道路,因此作为行人的曹志秀的违法情节是比较严重的,而司机刘寰的违章情节是较轻的。按照新交法第76条规定,理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那么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显示是如何减轻的,减轻了多少份额。而这一点恰恰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法院判决应该是充分说理的判决,如何得出的赔偿数额应当有更明确的依据,而不应该在关键问题上笼而统之。

  在笔者看来,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宣武法院既没有按照过错原则确定,也没有按照无过错原则确定,虽然法院在具体核算赔偿数额时可能是有明确标准的,但单从判决来看,却是模糊的,没有明确比例和标准的。当然,其中有法院的难处,因为法律的规定过于宽泛笼统,特别是在普遍争议过程中,法院不便提出明确的标准,尤其不宜体现在判决书中。这突出反映了新交法第76条的尴尬,也可以说是新法的明显缺陷。

  看来,人们对“第一案”的厚望破灭了,不仅如此,它还给人们增添了新的迷惑和不解。要平息争议,统一法律实施效果,人们只能寄希望于国家立法机关在适当时候制定立法解释了。因为只有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各地正在制定的实施条例已经暴露出了明显分歧,可能出现的法制不统一只能由立法解释来化解。

  (作者系法学副教授)(12F1)

  案情回放

  奥拓撞人案备受媒体关注

  日前,备受关注的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据悉,此案是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

  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案。

  死者曹志秀系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30岁。今年5月9日晚,曹志秀夫妇去探望居住在右安门外开阳里的朋友。

  20时55分左右,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机动车道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左侧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在刘寰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轿车前部撞到曹志秀身体左侧,曹倒在小轿车机器盖上撞碎前挡风玻璃并翻滚过驾驶室顶盖后摔倒在车后,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轿车受损。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队(以下简称宣武交通支队)认为:死者曹志秀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未走地下过街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刘寰驾驶排量为1000CC以下的奥拓小轿车驶入了交通标志标明排量为1000CC以上的小轿车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同时由于其驾车行驶在距离行人100米处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及采取措施不利,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认定上述二人负同等责任。对这一认定,曹志秀的家属与刘寰均表示不同意。

  是什么原因使得曹志秀夫妇不走地下通道,而非要冒着生命危险跨越两个隔离带并横穿车流不息的二环主路呢?曹志秀的丈夫吴军发一脸茫然地说,他们是今年才到北京的,至事故发生时还不满1个月,并不知道二环主路不能走。

  由于双方对赔偿责任及数额争执不休,曹志秀的母亲、丈夫和两个儿子将肇事的刘寰起诉到宣武区法院要求后者赔偿他们各项损失27万余元,刘寰同意按30%承担责任。

  宣武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寰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车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动力总和亦不合格。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家属生活费4.4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本案宣判后,原告方表示服判,被告刘寰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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