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法》有新规定 基金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05月09日 16:11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据《中国经济时报》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5日在参加北京大学创业投资国际论坛时表示,即将出台的《投资基金法》将设立投资基金的相关赔偿条款。

  厉以宁指出,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都应当有民事责任。证券法在这方面是有不足的,重惩罚而忽视赔偿。《投资基金法》则包含有关赔偿的条款,因为违法者害怕赔偿。

  厉以宁说,赔偿的条件有以下四类情况:

  一是设立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而使基金持有人受损的;二是基金单位或份额设计错误而使基金持有人受损的;三是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违法、违契约、违常理而使基金持有人受损;四是操纵交易、欺诈。

  他补充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将以自有资产来赔偿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如果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的,要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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