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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加班薪酬不能以补休代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11:15 CCTV《第一时间》

  元旦期间,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这节过完了,加班的人是不是也该算算工资了?劳动保障部门昨天发出警示:对劳动者加班之后的补偿方式必须依法确定,不能随意用“补休”代替支付员工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以元旦假期为例,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应该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补休或调休的方式进行抵充,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而在2日、3日这两个调休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应该优先给员工安排补休,而不用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必须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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