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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企业抠门招数五花八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7:3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招数一:将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列入最低工资

  某服装厂职工每月拿到手的工资约1000元,看上去虽已超过上海市69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上加班情况比较严重,加班工资约500元左右,因此职工的实际工资只有500元。

  再如某电子厂规定职工月工资是690元,但其中包括饭贴50元,车贴50元。根据规定,饭贴和车贴都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招数二:试用期人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某金属制品公司规定,所有新进人员工资一律按600元标准支付,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并经单位考核为熟练工后,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底薪。

  而根据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应当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者进单位时间和工作熟练程度无关。

  招数三:计件定额过高导致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某制衣厂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是公司规定的计件定额畸高,根据其计件定额标准,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所得的月工资仅为420元。

  招数四: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预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某销售公司规定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后计发工资,平时则每月预支500元给职工作生活费。

  这也是违反规定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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