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人张和平被派往非洲阿尔及利亚工作一年后,因为肺病客死他乡。按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他属于自然死亡,但是依照我国法律应视同为工伤。
-张的妻子为此打了两年官司,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这起客死他乡案到底应该依照哪个国家的法律定夺?
记者 邱 敏 报道 张秀良 摄影
2003年8月,对于南岸区四公里张和平一家来说,是个天大的好消息。因为张和平通过了出境考试,并与所在的公司签订了外出务工合同,他本是一名普通的焊接工人,拥有这次出国机会实非易事。
他前往非洲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以下简称阿国)之后,每月有近400美元的工资,对于他们家庭来说,这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他自豪地告诉妻子:“两年后我回来,存款有7万元以上,够儿子念书了。”
然而,这次出国务工却成了张和平的死亡之旅。更没有想到的是,他死后,父母妻儿为他整整打了两年的官司,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
焊工客死阿尔及尔
2003年9月,张和平与所在的重庆市建工集团工程队前往阿国。重庆建工集团承包了该地的一项大工程,张和平依旧在工程队干电焊活儿。
张和平的妻子杨秀桂告诉记者,丈夫从未到过非洲,虽每次打电话只是轻描淡写地说,在非洲气温很高,干旱严重,但自己工作和生活都很好。她知道这是丈夫在安慰家里人,从丈夫寄回家的照片就可以看得出,瘦了许多。
杨秀桂隐约觉得,丈夫在外面肯定非常辛苦,只是路途遥远,过年也无法见上一面。
阿国当地时间2004年7月27日晚上,张和许多工友加班后回到寝室,当天晚上丈夫还独自去买了一包方便面。
第二天一大早,工友去喊张和平上班,喊了几次也没有答应。工友认为张可能是昨天晚上加班太劳累,就没有继续叫他上班。到了中午,工友发现张和平躺在床上依旧一动不动,大家觉得十分蹊跷,一摸鼻子,竟没了气儿。
公司立即将张和平送往当地卫生院,经查明系急性肺部病变导致窒息而死。张死亡六天后,家里人才得知消息,全家悲痛欲绝。得知丈夫的死,张和平年过六旬的母亲和妻儿,都纷纷要求过去见上最后一面。
起初建工集团认为可以申请,但后来却告诉他们,按照当地国家的法律,张必须埋葬在当地。
丈夫死了,最后一面也见不上,就连以后清明祭奠也不知道在该在那里烧香,全家十分悲痛。杨秀桂系下岗职工,还有一个11岁的儿子,丈夫张和平是全家主要的收入来源。丈夫本是出去打工挣钱,如今却再也回不来了。
按他国法律属自然死亡
杨曾记得,丈夫张和平走时告诉过她,张在阿国参加了工伤保险。于是,杨一家都盼望着当地的工伤赔偿金。但一个多月后,他们却只等来了一份《死亡证明书》。这份经过大使馆翻译的“证明书”认定张和平之死系自然死亡,不享受工伤待遇。
不久,杨从丈夫所在的建工集团了解到,阿国司法部布里达刑事法院第77/TO/4号通告,再次说明丈夫之死系自然死亡,当地工伤部门不予赔偿。
虽然在当地不能得到赔偿,但是丈夫是国内的公司派出去的。她认为丈夫所在的公司应该对丈夫之死负责,但是建工集团并不这么认为。
杨找到丈夫与重庆建工集团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04年11月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局申请做工伤鉴定。
按我国法律视同工伤
不久,渝中区劳动局做出认定,张和平之死视同工伤。理由是张系建工集团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死亡应该视同工伤。
但建工集团对这个认定不服,2004年12月9日向重庆市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为建工集团在工伤认定上和行政复议期间没能提供有效证据,市劳动局2005年1月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渝中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之后建工集团又向渝中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后因为境外的证据问题又撤回了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张和平之死虽然在阿国不认为是工伤,既然根据本国的法律认定为“视同工伤”,那么理应该得到赔偿,于是杨秀桂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不享受工伤待遇
由于杨秀桂与重庆建工集团就张和平的死亡待遇没能达成协议,2004年11月23日,杨向渝中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杨认为,丈夫死亡性质既然视同工伤,要求建工集团支付91140元的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55980元和丧葬补助金6220元,共计153340元。
但建工集团认为,张和平之死经过当地法院认定为自然死亡,公司也没能获得阿国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没有获得本国的工伤保险赔偿。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亡待遇。
同时,即使根据我国的法律,如果按照本国法认定的工伤,那么供给亲属的抚恤金应该按国内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而杨秀桂按照的是丈夫以前工资382.56美元/月来计算的。
在国内的审理,自然适用本国法律,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42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法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的工伤保险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的保险关系不中止。
根据相关资料证明,重庆建工集团海外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了阿国的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该保险至2003年9月1日生效,所以张也就不再享有国内的工伤保险。
渝中区劳动局最终裁决,张和平之死虽视同工伤,但不必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在阿国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阿国法院认为是自然死亡。既然张和平在国内工伤保险中止,那么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家里亲人始终不服
仲裁结果一出,杨秀桂一家不服裁决,立即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不同的是,杨11岁的儿子,年迈的公公婆婆也都参与了进来。
建工集团在法庭审理时提出了《阿国保险法》,以及阿国法院的通告和阿国哥丽来卫生局的死亡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既然张在本国已经不存在工伤保险问题,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样的结果,杨一家依旧不服,遂今年再次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员法院提起上诉。杨告诉记者,几次官司下来,诉讼费花了万多元,律师费也花了1万多元,丈夫去世后家里已经没有生活来源,全是借钱来打这场官司。如今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的费用都是申请缓交,家里再也负担不起了。
杨及她的公婆文化程度都不高,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自然不了解。但她始终认为丈夫之死和工作有关系,应该得相应的补偿。
取证成了最大难题
重庆衡信律师所的刘波律师系杨秀桂二审的代理人,他告诉记者本案难点和疑点太多,无奈地方太遥远,杨现在的家庭情况也负担不起出差的费用。
刘律师告诉记者,由阿国发过来的死亡证明和验尸报告中,原文应该为当地的官方语言法文或者通用的阿拉伯语,但是目前只得到的是大使馆的中文译文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地出示的这些证据必须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然后经过大使馆认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认定。
显然,本案没有这两个环节。同时,杨秀桂的丈夫张和平身高176厘米,但是阿国卫生部门发过来的验尸报告中,张和平的身高仅有152厘米。这一点如何能解释清楚?不可能人死了不到两天身体“缩水”到如此严重。
另外,根据资料上来看,张和平死亡的时间也前后不一,当地卫生局出具的证明是中午停止心跳,而另一份文件中却写到上午就去世。但是种种问题都因为路途遥远,无法了解到更详尽的情况。
工伤条例有待完善
刘波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一审和劳动仲裁结果,所依照的法律都是《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这一条是专门针对外派劳务人员。
第42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的国家法律应该参加保险的,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国内的工伤保险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刘律师告诉记者,这一条没有下文了,那么如果两国之间的标准和法律有差异应该如何处理对待呢,法律没有进行完善。如果法律再规定,如果按照当地法律不享受工伤待遇的,按本国法(或不按本国法)进行处理,那就完善了。”
随着跨国公司的逐步增多,我国目前外派劳务人员也会逐步增多。但我国目前关于外派工作人员工伤问题的法律规定实在太少,刘律师查询了许久后终于发现了劳动部的一个复函。1992年16号文《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写明: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
然而,这一条也仅是说了按照这样的待遇处理,到底怎么处理就没有下文了。而且劳动部所发的这类函,作为司法部门仅是参照,而并非依据,只有根据立法精神来做理解和判断。倘若《工伤保险条例》再完善一些,那么当事人,法院和所在的单位处理起案件来就好办多了,避免累诉。
随着经济的发展,外派的劳务人员会越来越多,避免不了的伤亡事故也会逐步的增多,两国法律的规定又不尽相同。为了应对更为复杂的案情。希望立法部门能尽块完善涉外劳务关系的法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