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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点发工资雀巢输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15:00 法制晚报

  第十三个月工资被改在次年春节时支付员工节前辞职拿不到钱于是起诉索薪

  法院:公司虽已事先告知但未取得对方同意不能认定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 以公司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奖金支付内容,未取得自己同意为由。原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职工杨女士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获悉
,二中院终审判决,雀巢公司应支付拒付杨女士的2004年度第十三个月薪金1.4万元。

  2003年9月1日,杨女士被录用到雀巢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每年底支付与税前月基本工资等额的第十三个月薪金。

  2004年1月,雀巢公司向杨女士送达了一封载明“自2004年起,第十三个月奖金将改为次年春节支付”的信函,杨女士收到该信函后未表达意见。2005年1月7日,杨女士离职。

  杨女士称,她离职后,雀巢公司以已改变原合同上的内容为由,拒绝支付自己第十三个月薪金。2005年3月,杨女士诉至法院,以双方就通知中劳动合同的变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索要被拒付的薪金。

  雀巢公司称,杨女士所说的第十三个月薪金,是双方2003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中的称谓,其实质是奖金,是由公司自行决定的事务。

  为进一步明确这一点以及支付条件,公司于2004年1月向杨女士进行了书面明示。同时说明了将代替现存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

  杨女士接到通知函后,未表示异议,应视为默认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发放奖金时,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杨女士没有理由向公司主张上述奖金。

  朝阳法院经审理,未认定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已达成一致,于是作出雀巢公司支付杨女士2004年度第十三个月薪金1.4万元的判决。雀巢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雀巢公司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属合同重大事项变更,应取得杨女士同意。所以,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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