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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务工概念追授荣誉不合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11:55 人民网-华南新闻

  康劲

  2005年2月20日,李学生为抢救两名儿童光荣牺牲。他的事迹感动中国,有关方面为他追授了一系列荣誉。某单位日前下发《决定》,追授李学生“全国杰出进城务工青年”荣誉称号,而此前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经追授他“全省优秀外出务工人员”称号。但这让人产生出一个疑问:一个在鞋厂工作8年的“打工仔”,我们到底能够给他一个什么身份呢

  “外出务工青年”显然是一个新名词。如果按照现代汉语约定俗成的规矩,那么若干年后,传统意义上的“工人”这个名词又代表哪一类人呢?是代表那些生长在城市里的“务工者”吗?如果是这样,眼下大多数工厂里就会有两类“务工者”,一类来自城市,另一类来自农村,问题是,这样区分有必要吗?

  其实,这还是观念在作怪,多少含有一种下意识的对农民的歧视。在不少人眼里,改革开放后进城“务工”的农民是“打工仔”,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人”。问题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企转制,相当部分工人也成了“打工仔”,他们是不是也不能叫作“工人”呢?所以,“务工青年”这个词组,其与“青年工人”这个词组的区别,恐怕只在于感情色彩,如果硬要这么划分,显然不利于社会和谐。

  在规范的汉语词典中,并没有“务工”这个词,只有“务农”这一说,意思是做农活,由此引申,“务工”就是做工人的活,不过是农民做工人的活,言下之意,他们不是工人。还有,工人干活叫做劳动,而农民进城干工人的活则属于“劳务”,都含有明显的感情色彩。实际上,劳动与劳务不只是字面的差异,其已经关乎到法律权利平等的问题。为了保护和规范公民的劳动权利,有专门的《劳动法》。但是,民工的劳动权利却由一些部门单独解释为“务工”,“务工”中发生的纠纷很少用《劳动法》解决,往往被纳入《民法》经济纠纷的范畴内,这也是不合适的。

  当代中国,之所以有“务工”这个概念,是有一定历史背景的。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启动《劳动法》立法程序的时候,中国在经济体制的建设中,还没有意识到农村人口的城镇化、农业的产业化会发展得像现在这样快,对当时的民工大批进城,社会的主流舆论是采取批评态度的。那时,政府文件和主流媒体称民工的高频词是“盲流”,对策是“堵”,农民离乡要办务工证,到城市要办“暂住证”,对于使用民工较多的地方还要进行“清岗”。在堵不住、清不掉的情况下,为了和城镇的就业人口有所区别,把进城的农民工通通划在“务工”的概念里。劳动与劳务的身份差别是“二元结构”的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派生出来的产物。使用这样的概念去追授荣誉,一则并不合适,二则会误导舆论,甚至引发不和谐的社会因素。

  《华南新闻》 (2005年04月0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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