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不苦 想想美国会计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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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2:02 每日经济新闻 | ||||||||
朱伟一 靠证券市场吃饭的中介行当中,律师和会计师算是最引人注目的。律师大多数时候是单兵作战,虽然捕捉猎物(业务)时也会倾巢出动。会计师不同,都是大批出动,声势浩大地进驻拟上市单位。相比较,会计师事务所最辛苦。而各国会计中又以美国会计受到的制约最多。
报警:特殊形式的披露 美国会计很少有特权,顺手牵羊的事一点也不能做。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证交会”)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其成员不得在其所审计的客户或其客户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中直接拥有任何经济利益或间接拥有重大经济利益。 1995年,美国国会推出《个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总的来说,该法有利于会计师,因为它限制了集团诉讼中原告发难的机会。但该法对会计师也是求全责备,尤其是在审计方面非常的苛求。按照该法,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制定一系列程序,借以调查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查出重大关联交易并对发行人在下一个财政年度能否保持其持续经营做出判断。 按照美国法律,会计师还有报警的职能。美国会计师像烽火台上守望的士兵,发现情况就必须高举狼烟,传递警报。具体程序如下: 如果会计师了解到公司有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对财务报表会有影响,审计的会计师必须立即向发行人的管理层、审计委员会以及董事会通报。接到报告后,管理层、审计委员会以及董事会必须在数日之内予以答复。如果管理层和董事会未能采取措施,会计师必须考虑以下问题:( 1)是否认为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2)有理由认为,公司管理层坐视不问,其结果是无法出具标准的审计报告,会计师是否应该辞职。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会计师必须迅速通报发行人的董事会。发行人的董事会收到通报后如果还是没有答复,受雇审计的会计师应该挂冠而去,并向证交会提出书面报告。监管机构也不会追究其责任。 可以“受蒙蔽无罪” 在美国,如果证券发行中披露有重大遗漏或误导,发行人是“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不容狡辩。而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辩白,声明自己百般努力(行业标准),但仍然无法避免过错。所以说,“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受蒙蔽无罪,反戈一击有功”。会计师未必有功,但至少可以是“受蒙蔽无罪”。 说到底,会计师报警的职能也就是告密的职能。这是美国特色,中、美两国的人都比较喜欢告密,美国人尤胜一筹;美国的各方神仙更是把告密责任写进了法律,硬要会计师自己举报,从实招来。这真是让会计师勉为其难了,因为出卖自己的客户总是件比较难受的事。 举报让会计师感到痛心疾首,这不仅是良心上的痛苦(因为出卖了自己的客户),也是损失收入的痛苦———告密无疑是自断财路,砸掉食盆。 美国何以对会计师如此苛求?或许这是因为专业所决定的。第一,会计师在第一线工作,很像是在取样,这里要是有点问题,就会一错百错。律师主要是根据会计师的取样进行解释,解释就涉及到观点,而观点就无所谓对错。但也不尽然。如上所述,会计师也要决定是否要向董事会、向监管机构反映情况。这也就涉及判断问题。 第二,会计师与律师不同。律师是单兵作战,万事得自己小心,该断则断。而会计师是集体工作,集体领导,很容易当断不断,反受其害。 与律师们一唱一和 证交会对会计师如此苛刻,会计师哪有活路,拿什么赚钱?也不一定。还有律师与之一唱一和。律师必须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首先,律师会在文字上狠下功夫。什么“有理由认为”、什么“诚实信用”啊,还有“勤勉尽职”啊,都是可以大做文章的。 律师还要从大处着眼,大谈宏观背景,大踏步前进,大踏步后退。在辛普森案中,本来是讨论辛普森是否杀妻。但辛普森的律师把问题上升到宪法高度,扯远了十万八千里。他们错了吗?没有错。 同样,在证券诉讼中,虽然是谈证券法问题,谈经济上的成本效益问题。但在中国,还要谈我们两千年的封建文明史,谈中国特色,谈其他许许多多的问题。 比如,“凯立公司”案涉及该公司的利润是否虚假,本来是个会计问题。但是等到官司打到北京高级法院,问题就变了,成了法官教育中国证监会。 法官说:中国证监会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针对个案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应该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待到律师粉墨登场,会计师同志们早已收拾好行装,奔赴新的战场。律师也有苦的时候,做文件就很苦———一盏孤灯到天明。五大会计师所内部就有许多律师,镖师一样看家护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