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托普(000583)诉讼进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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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9: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与珠海南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浦发银行深圳支行向珠海南普公司发放金额为1500万元的短期借款,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按《借款合同》约定,珠海南普公司应于2004年2月起分期归还此笔借款,因珠海南普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及利息,浦发银行深圳支行宣布此笔借款本息到期,要求珠海南普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8月2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珠海南普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浦发银行深圳支行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65173.81元; 2、公司对珠海南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珠海南普公司予以追偿。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335.8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5520元,由珠海南普公司承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