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酒鬼(000799):诉讼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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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9: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起因: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于2003年9月5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公司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同日第二被告成
2、判决结果: (1)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公司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 (2)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该款利息。 (3)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赔偿律师服务费80万元。 (4)第二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功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5)第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260元,诉讼保全费275520元,均由公司负担,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判决生效后,将造成公司该笔贷款提前到期,目前公司正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协商,力争在贷款合同期内妥善解决,预计该事项对公司影响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