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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92) ST 昌 源:重大诉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09:0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1)、被告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行福州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

  (2)、原告交行福州分行作为质权人对第三被告上海福建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700万股公司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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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应对被告神龙发展尚欠的上述借款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4)、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龙发展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47,057元由神龙发展负担。

  上述诉讼涉及的债务系公司或有负债,将给公司本期利润造成3,704,737.59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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