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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斯达(600670)仲裁事项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 07:0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2002年3月15日,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高士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高士达药业)、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顺房产)签署了三方《资产抵债协议》,海顺房产同意,将其位于海珠区新港西路144号厂前区的顺华名庭中的商业用房,计6109平方米房产(经评估后确定面积为5542.807平方米)产权,转移给公司,以代替高士达药业清偿对公司的7851.7万元人民币的到期债务。该《资产抵债协议》签订生效后,海顺房产没有履行代替高士达药业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且高士达药业也未清偿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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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

  公司于2004年7月3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裁决被申请人海顺房产代替被申请人高士达药业向申请人偿还7851.7万元人民币的到期债务;

  二、裁决被申请人高士达药业对7851.7万元人民币的到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裁决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仲裁发生的差旅费3万元人民币;

  四、律师费50万元人民币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五、仲裁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月10日发出《仲裁庭组成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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