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昌源(000592)重大诉讼公告(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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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08: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日前,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04)榕民初字第141号,诉讼机构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为交通银行福州分行,第一被告为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为公司。2002年3月8日,交行福州分行与神龙发展及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300万元,月利率5.7525%,期限自2002年3月8日至2003年3月5日。
福州市中院于2004年7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神龙发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行福州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75,248.39元。 (2)、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不超过神龙发展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神龙发展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86元由神龙发展负担。 上述诉讼涉及的债务系公司或有负债,将给公司本期利润造成1,587,624.2万元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