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付福文已接受过一次媒体采访的缘故,面对我们的录音机,他比较从容。从录音机再次整理回味,付队长几乎没有多余的废话和不必要的转折铺垫,经济刑事侦查的严谨和逻辑性,不仅体现在行动上,也体现在语言表达上。
《新财经》:付队长,你好,很高兴采访你。最近媒体对王惟尊的案子很关注,有些报道,颇有微词,你们是否感到有压力?
付队长:没感到压力,我们是独立办案,一般不注意媒体说了些什么,不跟媒体争高低。只要不是矛头严重地对准我们,我们都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喷施宝的案子,《南方周末》4月5日的报道我看了一下,基本思路就是王惟尊揭露了假帐,王祥林通过公安打击报复他,是这样一个因果关系,但情况不是这样。王惟尊的案子,公安局、检察院两家的事实认定,证据的运用都是有根有据的,准确的。不然的话,不会批准逮捕,现在不是拘留阶段。
《新财经》:好像有媒体提到“证据不足”的问题。
付队长:外人不知道,就笼统地理解为证据不足构不成犯罪,其实不是这样的。像这个案件,有三个犯罪嫌疑人,王惟尊、水麒梁、段黎明,三个人只有一个人归案,还有两个人没归案。在法定的时间内,我们办案人,要尽可能把犯罪嫌疑人拘拿归案。漏掉两个,再来个另案处理,有很多不便。我们想完整地了结,这是一个。另外,在案子里,有一些证据属于旁证材料,对案件的定性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改变。比如,从深圳来的12个人,我们只找到了5个人,他们都参与了野村公司42万元钱的分配,还有7个人没找到。从案子的高质量来讲,应当尽量都找到。只要在法定的时间内,我们尽可能地这样做。
《新财经》:检察院把材料退回来意味着什么?是正常程序吗?
付队长:这是很正常的,像我们办理经济案件,都要走完时间。国家规定的法定时间本来就很紧张,对公安机关办案要求很多。这是一个团伙案件,证据数量更多,现在退回来是这么一回事,不是说这个案件立不住脚。王惟尊案件不管媒体怎么说,我们都不会终止对这个案子的审理,我们要走完法定程序,让事实说话,以法律为准绳,最后让法院来判决。
《新财经》:谈到王惟尊的案子,有媒体就会提到王祥林“做假帐”的问题,这件事你怎么看?
付队长:王祥林是不是有假帐,目前来说,还不属于我们这个案子。而且王祥林已经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起诉了,究竟是不是有假帐,应该是法院去审理,法院去判断。如果说,法院认为王祥林喷施宝公司和野村公司不是民事纠纷,属于刑事案件,它就会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去办理。现在法院还在受理,只要它不移交给公安部门,就说明目前还属于投资纠纷。
《新财经》:王祥林的“假帐”问题和王惟尊的犯罪构成因果关系吗?
付队长:王祥林的“假账”问题和王惟尊的犯罪不是因果关系,这是两码事。王惟尊是否犯罪,要看他做的事情是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某一个条款,不是说因为你揭露了假帐而遭到了诬陷打击。王祥林为什么要报案,作为企业法人,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王惟尊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王祥林有责任维护企业的利益,向他管辖区的公安局报案。至于他报案的动机,是不是因为王惟尊说了不利于他们公司的事情,即使有也不影响他报案,他也可以报案。
《新财经》:王惟尊的职务侵占罪的主要事实是什么?
付队长:主要事实就是2000年元月19日,王惟尊等三人虚构“直销部周转金”,由财务经理段黎明制表、财务总监水麒梁、总经理王惟尊签字由段黎明从出纳(庞宇)处提取现金131000元,王惟尊分得6.4万元。其余由水麒梁等人分掉。
《新财经》:从《南方周末》上看到,王惟尊称,13万为13位职业经理人1999年12月的工资。
付队长:我首先来澄清《南方周末》对王惟尊事件作的几点歪曲和不负责任的报道:第一,把野村公司是宝时发展公司的股东、宝时公司是喷施宝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宝时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借贷美元450万的关系,故意歪曲为野村证券参股喷施宝并成为喷施宝的股东。第二,把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的“虚构直销部”歪曲为“私立直销部”。第三,报道称“令人不解的是北海市公安局移交检查院的侦察材料中不仅不采用吕少兰关于工资的证词,甚至与之相关的假帐也只字不提。”事实是,2000年12月初,我队收到一封“关于王惟尊先生应聘到北海喷施宝公司担任总经理薪水待遇情况的介绍”的文件,文件署名是“吕少兰”。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明确规定询问证人必须当面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只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才能有效。这封文件自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我从4个方面不予认可王惟尊的说法:第一,根据公司法,王惟尊的工资报酬只能由喷施宝公司董事会定,董事会没有文件证明。吕少兰是境外宝时公司的董事,而不是喷施宝公司的董事,即使吕少兰真的曾对王惟尊承诺过年薪83万,也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第二,王惟尊单方面草拟的工资合同,王祥林不同意签字,就是在这个合同里,也没有年薪83万元的内容。第三,王惟尊于2000年1月6日自己签批的工资表中,明确为12月工资5000元并领取,董事会未提出异议。第四,王惟尊“虚构直销部”,是侵占行为。
《新财经》:关于王惟尊的商业受贿罪,吕少兰好像也有股东代发工资的说法?付队长:除了《南方周末》的说法外,吕少兰还来了一份说明材料。该材料说:“2000年1月王祥林违背1999年8月野村公司和喷施宝公司签定的《股东协议》,终止了王惟尊、水麒梁等人的工作,他们13位经理人1月份即按《劳动法》辞退人员须补发一个月工资,由水麒梁制表、王惟尊审核,我递野村公司总部审批后,于2000年4月发给他们。”这份材料不能作为证据的原因我前面说过了。另外还有两个理由不予认定:第一,王惟尊、水麒梁等人与野村公司并无劳务关系,野村为何要代喷施宝垫付工资?第二,既然是垫付,是否有喷施宝公司的认可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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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专题: 王惟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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