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找到了王惟尊在深圳的另一位律师,在他那里,意外地和王惟尊的太太陈莉通了话。从陈莉那里,要到了王惟尊在北京的辩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邬明安的电话。邬教授并不乐意接受采访,再三提出不要报他的名字,最后我们用新闻的完整性打动了他。双方约定,我们手持《新财经》杂志,在政法大学东门碰面。可因为下雨,忘了带杂志,大家还是凭眼力,一下就找到了对方。不愧是律师好口才,根本不用提问,邬教授侃侃而谈。根据约定,我们只发表其中一部分。
王惟尊的辩解现在看来公安机关不予采纳,从逮捕他到我们要求取保候审,公安检察机关不同意可以看出来。我接手这案子后做了些调查,包括会见被告人,给我初步的印象,定为刑事罪是勉强的,证据是不足的。公正的全面的评价王惟尊的行为是难以定罪的。这就是要对证据,包括有利和不利被告的证据做全面的分析。如果只采用一个方面的证据,就会有不同的结论。我看了你们的报道,王祥林主要是针对吕少兰的,把王惟尊当成是吕少兰的人了。从聘用的过程上来看,在聘用前谁也不认识谁,王惟尊是通过上海伯乐公司介绍去的。
我通过对王惟尊的多次会见,对上海伯乐公司和吕少兰的调查,形成了两个基本观点:第一,王惟尊的案子没有刑事犯罪行为。第二,真正成为刑事案件,有法外因素。不可否认,是法外因素起了很大作用,否则的话,就不会涉及到刑事问题。主要是喷施宝和野村的民事纠纷,又介入了传媒等等其他因素。从这个角度,我希望公安机关公正地评价各方的呈诉。至于事实证据,我看到王祥林在《新财经》里说了很多话,有许多过程,只有他和吕少兰清楚。王惟尊去喷施宝上班,不是他个人的行为,肯定是双方谈好的。另外,从野村购买喷施宝股份以后,野村有没有权力聘用人,派人?从事实过程中看,根据协议,野村当然要成为喷施宝的股东,双方商量聘用人员,自然也共同商量他们的工资。王惟尊讲口头谈好的83万,现在不认了。王祥林说是我没跟你谈,只说给你期权。工资,就是工资表上的数字才是工资。哪个说法更可信?这就要全面衡量了。如果真正全面衡量的话,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王惟尊不可能有那么大的胆,刚去一个月就把13万元钱,不仅自己分,还十几个人分。83万能否成立,怎么来的,吕少兰讲了全过程,如果采信,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公安局也可能认为吕少兰是利害关系人,对她的说法不采信,只采信王祥林的。最后就是司法机关怎么来评价衡量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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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专题: 王惟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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