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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林称:《南方周末》误导MBA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7月04日 14:46 新财经

  喷施宝公司董事长王祥林已就事件的内情做了一次披露,若要进行一问一答式的采访记录,难免重复。在采访中,王祥林最为不满的,就是有的媒体激烈参与与压制他的声音,他认为这就是误导公众,误导MBA。他要就误导做一番辩解,行使当事人的权利。

  王祥林对记者说:“最近一段时间,我仔细地看了《南方周末》2001年4月5日、4月24日、5月24日连续发表的关于“王惟尊事件”的三篇文章,尤其是看到有307名MBA竟被《南
方周末》集中来讨论声援“营救”王惟尊时,我感到有必要提醒一下《南方周末》:媒体要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不要误导我们的管理精英MBA了。”

  《南方周末》在王惟尊犯罪事实上误导MBA,王惟尊不是因揭露假帐而被捕入狱,他触犯的法律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

  2000年5月20日,我们喷施宝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原聘用总经理王惟尊等,利用职务便利于2000年元月19日,虚构公司“直销部”机构,并以“直销部周转金”名义,从公司出纳处取走13.1万元进行瓜分。报告书中还称,王惟尊等人指使其下属大量盗窃、转移公司的财务单据和重要证照。

  广西北海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报案后,于8月8日开始进行立案前调查,9月18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立案侦察。2000年11月6日,在深圳王惟尊家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惟尊执行刑事拘留。2000年12月13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惟尊等人批准逮捕,12月14日在北海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王惟尊执行逮捕,2001年2月12日,王惟尊案移送检察院起诉,目前该案进入起诉阶段。

  我重复这段事实,是想说明三点:第一,喷施宝公司起诉王惟尊是以他的犯罪事实为依据,不是诬陷;第二,北海公安、检察机关从立案、侦查、拘留、逮捕、起诉,走的是公开的司法程序,不是哪一个人说了算,我们只是报案,一切以法律和事实为准绳;第三,王惟尊的犯罪事实比我们报案时还多一项,说明他的违法行为比我们预想的要严重。

  《南方周末》记者翟明磊来喷施宝公司采访时,我们公司的现任总经理李勇向他一一介绍了这段事实。翟本来打算采访完我们后,还去采访北海公安经侦支队。听了介绍后,他说,我就不用去公安局了。当时我们还以为,是我们的介绍为他节约了采访时间,现在看来,他是有意回避这段事实,有意不报道喷施宝公司介绍的事实。当一个媒体面对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偏听偏信,压制一个声音,渲染一个声音时,就意味着它要误导公众,在“刘秋海事件”中,《南方周末》已有先例,这次只不过是又一次重演。

  5月24日,《南方周末》刊载《三百名MBA联名呼吁公正解决王惟尊事件》一文附记称:“上周,王祥林在广西召开新闻发布会,承认了假帐行为,但称是与吕少兰合谋。其后,吕予以否认。”我至今没有开过任何新闻发布会,这是捏造。难以想象,一份有影响的媒体竟以这样的方式又一次误导公众和MBA。

  《南方周末》以王惟尊的说法为前提误导MBA,做“假账”不能依凭某个人的说法,而需审计机构的权威审计,牵涉到的是对民事或刑事责任的认定。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王惟尊有权向任何机构揭露他所认为的假帐行为。作为媒体,可以对其进行报道,因为它代表的是王惟尊的观点,王惟尊要对他的说法负责。但读《南方周末》2000年4月5日和5月24日的文章,我们看到的是,“做假帐”这个认定,已经变成了《南方周末》的认可了,不仅认可,还在“做假帐”的前提下,连续组织文章进行讨论,发起“营救”王惟尊的运动。这种情况,使人很难理解一个媒体在企业产生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时,应该持有的立场和职业道德。社会及MBA憎恶“做假帐”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利用这种心情的行为是可鄙的。

  我曾经声明过,在这里我还愿意再申明一次:喷施宝公司成立至今,合法经营,按规定进行各类审计,没有偷漏过任何税款。喷施宝公司的统计报表,按规定每月上报北海市国税局,曾有媒体记者要求查看,国税局答复,只要有相关的介绍信,可以查看。就在我做这个声明的前几天,广西自治区工商局还给喷施宝公司评为连续十一年遵纪守法有信誉单位。

  我们喷施宝公司自1998年下半年和野村公司洽谈合作以来,按照野村投资需求,在国内改造销售模式,在境外维尔津成立宝时发展公司,因为野村第二、第三投资基金就注册在维尔津附近,由他们来受让宝时公司的股份。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宝时公司应向购股方出具一份宝时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因宝时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广西喷施宝公司,其实就是对喷施宝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另外根据议定,完成股份转让后,要尽快把宝时公司推上市,这次资产评估其实也是完成上市前报表编制工作。

  对于如何进行资产评估,如何编制相关报表,野村公司的代表和京华山一的代表有非常严厉的要求:报告和报表编写并最终向日本野村公司提供报表的工作完全由京华山一公司的乐毅负责,喷施宝公司只负责依据京华山一公司和野村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喷施宝公司不得将有关数据提供给野村公司。

  这种工作方式一直延伸到1999年8月15日的“购股协议”:“23、(B)现有股东和该公司特此不可撤消地委任,YILE(乐毅——笔者注)先生为其代理,代其在接收并认收任何令状、传票、命令、判词或其它法律程序通知,并且同意任何此类法律程序如已送交上述各方各自的传票代理,便已视为充分送达。”

  野村公司承认喷施宝品牌的市盈率为7.2倍,他们溢价购买宝时发展公司15.68%的股份。但后来吕少兰、乐毅提出:按香港的规定,无形资产不能做入总资产中,要用做高销售额的方法,解决溢价市盈率问题。乐毅说,在是采用香港会计法中的倒算法,与中国大陆的会计法不同。

  最初喷施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京华山一提供有关数据。野村公司的代表和京华山一的代表反复打电话要求修改,并明确提出应改为多少合适。有时为一个数据,需经过多次反复,才为野村和京华山一接受。

  这就是当时喷施宝公司因野村购股和宝时公司上市而进行资产评估和编制上市报告的全过程。根本不存在欺骗野村公司的问题。

  《南方周末》以“野村公司参股喷施宝”误导MBA,王惟尊的犯罪认定,很重要的因素就是野村公司不是喷施宝的股东。

  在《南方周末》2001年4月5日的文章中,第一个黑字小标题赫然写着:野村证券参股喷施宝。我这里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野村公司只是境外宝时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喷施宝公司的股东,虽然喷施宝公司是宝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野村公司在宝时公司占有15.68%的优先股权,但野村公司的投资在宝时公司是以借贷的方式进入喷施宝公司的。宝时公司以4%的年利借给喷施宝公司450万美元。这种借贷关系是以法律形式肯定的。

  《南方周末》谈到王惟尊犯罪时,这样介绍道:“喷施宝的另一股东吕少兰称:王惟尊的年薪是83万,这是我亲自在1999年11月与王祥林电话里确定的。”

  “所谓商业受贿罪42万,野村称‘这是在过年前代喷施宝公司垫付的13位职业经理人一、二月份工资。’”

  王惟尊是喷施宝公司的总经理,而不是宝时公司的总经理,谁能定他的工资年薪?我国的《公司法》有明文规定,我不用多说。在王惟尊到达喷施宝的第二天,我请他吃饭,在吃饭中间,我跟他说:“你来试用期3-6个月,试用期完后定工资,可能不会很多,但上市后我会给你一些股份。”我们之间,从未涉及到年薪83万的问题。关于他的待遇,他曾拟了一个协议,我没有签字。就是在这个协议上,他也没有提出83万的要求来。为何跑出个83万来,要么是吕少兰对他的承诺。可这符合法律手续吗?

  吕少兰这种自认为是喷施宝的股东的意识,如今强烈地影响和误导着《南方周末》,又通过《南方周末》影响和误导MBA,以为野村公司所做的一切都是合理合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野村公司自以为是喷施宝公司股东的观点,也强烈地影响和误导了王惟尊等人。使得他们在进入喷施宝公司后,为所欲为。水麒梁(这是他身份证上的本名,他来喷施宝用的是水麒林的化名)第二天就放风,要用三个月的时间降低喷施宝公司的价值和市盈率,要把王祥林的股份搞得很小很小,只有15-20%的股份。在他的笔记本上,就记录着野村公司的指令:1、寻找回购的可能,2、散布流言,压制舆论,3、争夺人事权,4、公章。(王祥林给我们看了水麒梁笔记本此次记录,我们收存了该记录复印件——笔者)他们到喷施宝公司来干什么?不是很清楚了吗?在罢免王惟尊的职务后,我们发现他私自在深圳请了一个律师,喷施宝公司任何人都不知道。后来才得知,这也是野村公司同意的,并且还经过了他们的面试,弄得这位律师还以为喷施宝的法人代表就是野村公司。

  喷施宝公司期盼MBA的帮助,我们对王惟尊已做到仁至义尽。

  作为农民企业家,我苦心经营了十来年,遍尝世间酸甜苦辣,要问最深的感受是什么?就是对知识和人才的渴求。如果我懂英语、通法律,如果当时有得力人才,就不会出现双败的局面。当初也是为了使企业摆脱家族式的管理,才乘融资的东风,下大决心引进了MBA。我支持他们运用现代企业管理体制来改造喷施宝公司,包括喷施宝各部门的主管都进行了更新,儿子也退出了管理岗位,但事与愿违。直到今天,我也认为是王惟尊个人出了问题,他给MBA抹了黑,不是以MBA为重要管理环节的现代企业制度出了问题,更不是喷施宝不能容纳MBA。从理论上我或许说不出一二三四的道道,但是从市场的摸爬滚打中,我更能感受到在加入世贸的大背景下,民营企业融入现代企业体制,是关系到生死存亡免遭淘汰的重大问题。对于MBA讨论的商业伦理道德环境问题,我想可能是他们对于自己工作状态的有感而发。商业道德环境的建设,靠的是各方的诚信。我教育我的家人和孩子,为人最重要的是诚信,做企业最重要的也是诚信。过去我们喷施宝公司曾和一家国有企业打了8年的官司,如果没有诚信,就会败诉,就不会有今天。今天喷施宝也会以诚信的态度去面对“王惟尊事件”的影响,以诚信的态度去解决和野村公司的民事纠纷。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唯有诚信,才能提供真实的依据,才能长久。

  对于王惟尊等人的报案,很多媒体都没有提及,喷施宝公司是报了两次案的。第一次是2000年1月25日,当时就是觉得公司的重要财务单据帐目和重要证照丢失了,应该报案。派出所传讯了财务经理,吕少兰给派出所发来了传真,说是材料是她让拿的,派出所就把人放了回来,事情基本上告一段落。我们一边清理公司的财务帐目,一边经常和野村公司联系,希望他们交回财务单据和帐目,进行协商解决。但王惟尊隔不了一段时间,就打电话回来,恐吓我和有关人士。北海公安经侦支队从深圳把他拘回北海,正值夏天,我还担心他没带换洗衣服,遂派人去买了内衣和日常用品送去拘留所,毕竟他还在我这里工作过一段时间。没想到去的人回来跟我说:“董事长,你再也不要理他了,他不讲良心,我给他送衣服和用品,你知道他说什么?他说,‘你回去告诉王祥林,要他老老实实低头认罪,否则就只有死路一条。’”

  听到这些,我很长时间说不出话来。我把这些告诉了我的一位在加拿大的好朋友,这位朋友本来还对王惟尊抱有一线希望,他也倍感大出意外。王惟尊一直宣称他是在为正义而战,但世界的复杂就在这里,他为之奋战的前提远远超出了他的判断,他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恪守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本身又触犯了法律,这才是王惟尊这名MBA的可悲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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