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多万股亿安科技集体股到底属于原企业职工个人所有,还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前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由156名原告提起的股权纠纷集体诉讼案。
原告在诉状中称,1989年深圳市外贸集团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1994年改为天俊公司)组建深圳锦兴开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其中集体股有3万股(原告认为这
3万股系用300万元职工奖金购买)。后锦兴公司的集体股增至890多万股,其中职工出资的集体股为600多万股。1994年,按照深天俊第50号文件,“原由职工奖金购买的集体股改由职工个人以现金购买”,当时锦兴公司的董事长郭某向原告发了《集体股东股权证》。
原告认为,天俊公司工会1998年向外转让集体股383.5万股,挪用了职工集体股103万多股。天俊公司在2000年职代会上提出,集体股是“社团法人股”,全部属天俊公司工会,是天俊公司的国有资产。此举否定了原告的股权所有者地位,要求法庭确认其拥有亿安科技集体股股数。
被告天俊公司工会和天俊公司则认为,1987-1989年3年中,深食公司已经发放奖金501万元,集体股的初始认购时间是1990年12月30日,由于该年奖励基金入不敷出,只能用1987和1988两年奖励基金的结余部分来购买集体股,而这部分资金当属于企业所有。原告律师认为奖励基金、奖金从法律意义上看并无本质区别,应都视为职工所有;被告则认为,这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理所当然属于职工个人,后者在没有奖给职工之前,仍是企业资金的一部分,属于国有资产。
被告还认为,原告的集体股东股权证系违法操作的产物,锦兴公司将以179万元认购的集体股转售给个人,成为上市流通股,这一股权变动缺乏法律依据,且这部分股票在1992年锦兴股票上市时已增至市值约8500万余元,“持有人获利,集体股无形中遭到重大损失”。原告认为那时相关的法律政策尚未出台,因此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追究以前的事。
由于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法庭决定另择日期宣判。
(亿安科技昨日收盘价:23.83元。———编者)(记者康海峰)------新浪广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