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初,我正在美国南加州大学读书。从父亲那里得知一位叫娜达.赛因的美国教授特意到北京拜访了他,随同娜达.赛因的还有一名中国青年,名叫王帆。 娜达.赛因告诉我父亲,她对我父亲研制的抗癌药金龙胶囊非常感兴趣,她还说她在美国的圣地亚哥见到一位被美国医生判了死刑的肝癌晚期的病人,在服用了金龙胶囊后,肿瘤明显缩小,治疗效果非常神奇,所以她才会不远万里由美国圣地亚哥飞到北京来见金龙胶囊的发明人。
娜达.赛因拜访我父亲时,我父亲送给她约300克的金龙胶囊半成品。我父亲告诉我此事的目的是希望我在美国通过这名中国青年王帆与娜达.赛因联系,并询问娜达.赛因对金龙胶囊有何进一步的打算。
我立即按照提供的王帆家庭电话号码往他家里打电话并多次留言。但王帆从不接电话,也不给我回电话。在征得父亲口头同意的情况下,我于美国洛杉矶时间(以下全部为美国洛杉矶时间)1999年7月9日下午3时49分给娜达.赛因发了第一封电子邮件,叫她直接与我联系。
当天下午4点零1分(即20分钟内),娜达.赛因给我回了一封电子邮件,大致内容如下:“我非常荣幸地在北京见到你的父亲,你的父亲确实给了我一些他的药品。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你父亲说他会随后给我一些该药品有关的动物实验报告结果。我只有在接到你的父亲这些实验室结果后才会开始我自己对此药品的研究工作。我希望早日收到他的这些实验室报告。”
1999年11月11日,即2个月后,娜达.赛因突然给我发来一封电子邮件并两次给我在洛杉矶的家中留言,她在电子邮件中要求我父亲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我立即将娜达.赛因的来信内容通知在北京的父亲,并于1999年11月15日给娜达.赛因回信,信的中心意思是询问娜达.赛因为什么需要我父亲提供她金龙胶囊的配方。次日(11月16日下午6点10分)娜达.赛因回了一封电子邮件大致内容为她基于实验室安全及实验材料、方法的选择因素需知道金龙胶囊的配方。她写到:“......我理解你父亲拥有该药品配方的权利。我假定他在中国已申请了专利以保护他自己。如果我从该配方中发现了好的数据,我会告诉你父亲,然后我们会与你父亲签定合同。”
至此,我对娜达.赛因说一套、做一套的行为开始加倍警惕,我坚持双方先签合同,然后我父亲才能提供给娜达.赛因任何进一步有关金龙胶囊的材料。娜达.赛因一方面表示同意我的提议(双方签署合同后我方再提供材料),一方面又千方百计地拖延合同签署的时间。其表示为:
第一,佯称要先与我谈,然后才与我方在美国洛杉矶聘请的律师谈有关合同条款的事宜,但当我回答说可以时,娜达.赛因却又坚持让双方律师商讨合同事宜;
第二,当我方律师初次与娜达.赛因所在的研究所专职律师谈话时,对方律师谎称是我父亲先主动找到娜达.赛因并要求娜达.赛因给予技术上帮助与支持的。我方律师建议对方直接询问娜达.赛因有关当初她北京之行的情况,对方律师称娜达.赛因出差,短期内不回研究所,所以他联系不上娜达.赛因。
第三,在我方律师用事实证明娜达.赛因主动到北京找我父亲并索取了一定数量的金龙胶囊半成品后,娜达.赛因并没有让他方律师继续与我方律师接触,而是采取了迂回战术,向我要了我父亲在北京的电话及传真号码,直接以中文形式给我父亲发去一封简短的邀请信。
在征得我父亲口头同意后,我将我父亲收到的这封中文邀请信传真给我方律师,同时发电子邮件给娜达.赛因,转达我父亲对她盛情邀请的感谢,但由于工作繁忙,我父亲暂不能来美参观,我父亲希望她及她的律师能继续与我方在美律师沟通,早日完成金龙胶囊合同条款的商讨,我父亲还盼望与她进一步扩展以后有关的合作项目。
经过上述一系列周折,娜达.赛因最后于2001年1月初提出一份《样品转让交换协议书》,我方律师立即通过我与在北京的父亲联系,在征求我父亲认可后,我方律师以我父亲的名义给对方提出了有关《样品转让交换协议书》的十二点反馈与修改建议。可是,虽经我方律师多次催问,至今娜达.赛因及其所在研究所未做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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