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0多万元买套房子可不是件小事,可万先生买来的却是一肚子郁闷……
这两天,万老先生很郁闷。昨天,他打来热线电话说,他花112万元在方庄芳古园二区12号楼6层买了一套房子,可搬进去没多久就感到“很难受”。
花100多万元买套房可不是件小事。万老先生说,他是经过千挑万选,才选中了芳古园
的房子,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看中了这里的环境。
老先生是在2000年9月份交的钱,当年年底入住。
在接受采访时,万老先生说,买房时,按照开发商的承诺和沙盘上的模型,12号楼的东侧、17号楼的北侧还有一栋变电楼,是二层的。今年1月份,变电楼开工了。然而出乎万老先生和12号楼、17号楼数十户居民的预料,这变电楼由原来说的2层一下发展到了6层(见上图)。17号楼的窗户都是朝北的,9层以下窗前10米绿化带和龙潭湖公园的秀丽水色都已不见了踪影;12号楼东侧的窗户被挡,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在楼“长高”的期间,万老先生和受波及的40多户居民多次找开发商—北京市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得到的答复是:“这楼已经不归我们管了。”原来此楼的项目早已被移交给了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日月房地产则在移交后,又两次获得了北京市规划委增高楼层的批准,最后一次获准的日期是在入住通知发出后。显然日月房地产也有足够的理由来打发这些住户,毕竟原来的承诺并不是他们作出的。
业主们又翻出原来签订的购房合同,这才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关于绿地、配电楼的具体约定。惟一证明开发商的承诺的,只是售楼处沙盘上那赫然的白色小楼。
此事应该怎样看呢?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房地产法专家赵红梅。
记者:开发商在已把期房卖给业主后,还可以把小区内的项目移交吗?
赵红梅:可以。但必须把权利义务一同转让。也就是说,前一个开发商对业主的承诺,后一个开发商也必须履行。
记者:沙盘可以作为证据吗?
赵红梅:可以,但效果显而易见不如购房合同。
记者:那么消费者将如何避免这种纠纷呢?
赵红梅:作为一名精明的业主,一定要签订对于约定小区内公共设施的补充协议。
专家的话让记者翻然醒悟,在这种产权不明的房地产法律平台上,买房的人自己可一定要精打细算呀!绿地、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停车场等多大多高多远多近可都要细细约定,否则就容易出现纠纷。
当然,这只是对那些将要买房的人说的,对方庄芳古园二区12号楼和17号楼的居民们来说,他们怎么办呢?居民们说,他们准备起诉,而且表示不要赔偿,就想要他们原来的风景、原来的阳光。在采访中,为了使事情能更客观地呈现,记者屡次给开发商打电话,可得到的都是“负责人不在”的回答。
我们不知道此事最终会是何种结果,但它给相关方面和广大读者一个经验性的提醒确是肯定无疑的。实习记者李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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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专题: 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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