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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新规出台房价不会降 消费者也就弄个知情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5月17日 06:44 北京晨报

  将于6月1日实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让房地产开发商“人仰马翻”。近日北京市又制定公布了“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以前如同“雾里看花”的消费者也将可以把房价构成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房地产开发商对此都进行了谨慎的评价,认为它有助于成本管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一些业内人士分析,房价因此降低的可能性不大,消费者也就弄个知情权。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五部分构成:一是住宅开发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二是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三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四是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五是利润。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制定并公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具体项目。

  而以下六部分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一是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二是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三是土地闲置费;四是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五是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六是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拨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此外,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开发费用已经计入商品住宅成本后又出售、出租的,应当相应冲减商品住宅成本。

  除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外,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销售价格都须实行这个新办法。住宅开发经营者应严格按这个办法确定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本市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向建设项目收费的项目目录,只有经公布的收费项目才可以计入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构成。

  一位开发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办法”的目的是使商品房的价格透明,让消费者了解开发商的成本构成,做到明明白白购房,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是市场行为,利润无法限定,商品房的价格还是由市场来定,因此,房价可能“该多少钱还是多少钱”。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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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专题:消费者该如何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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