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股东共同诉讼案:亿安股东与国库争夺4.49亿

2001年05月14日 13:01  南方网-21世纪经济报道 

  尽管欺诈者受到了重罚,但是拍手称快却仅仅停留于精神享受——被欺诈者无从索赔,损失如同难收的覆水。在诸如深圳原野、琼民源、四川红光、大庆联谊、ST郑百文、ST猴王这些案例中,投资者受损的实际利益无人体恤,除了认命别无选择。

  不过此次亿安科技的股东不会这般无奈,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四个公司非法所得4.49亿元可望在上交国库之前赔偿给遭受损失的亿安科技股东手中。

  亿安科技股东提起共同诉讼律师团已经成立。目前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向亿安科技股东征集委托,着手依法提起诉讼。这将是中国证券界首例共同诉讼案。著名证券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郭峰博士为该律师团首席律师。

  4.49个亿应首先满足民事赔偿

  证监会对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的结论称,四家违规公司非法所得为4.49亿,将连同另外4.49亿的罚款一起上缴国库。此为行政处罚。但是郭峰博士指出,在法律上,民事责任优先于其他责任。公司法第228条、证券法第207条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落实奠定了法律基础。也就是说,如果亿安科技受损害的投资者索赔,4.49亿应先用于赔偿,然后才考虑执行没收非法盈利这一行政处罚。

  郭峰博士介绍,亿安科技的投资者向四家公司提起民事索赔的依据是:四家公司在操纵股市的过程中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财产权,并获得了不当利益。《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四家公司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交易行为,直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1条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以及74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也就是说,四家公司的侵害行为违反了法律,受损投资人索赔应该理直气壮。

  股东诉讼零风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相当于美国的“集体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但是对于中小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来说,共同诉讼所要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令人望而却步。按现行民事诉讼的规定,费用是按诉讼标的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如果亿安科技的股东要求赔偿总额4.49个亿,其诉讼费将高达几百万。律师费也不会少。

  郭峰博士说,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并鼓励其诉讼的热情,此次受理亿安科技集体诉讼,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将参照国际惯例,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如果官司败诉,由律师团来承担法院的诉讼费,律师费;如果胜诉,将和投资者来商定一个比例,在美国分成比例可以高达四六开,律师分成40%,当事人分成60%,亿安科技案的具体比例还在具体研究。至于诉讼费,律师团可以和受理法院沟通,诉讼费争取可以免交或者少交,胜诉之后再按民事诉讼的规定,再行补交。少交的这一部分诉讼费可以由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代垫。这就保证了亿安科技投资者在共同诉讼过程中完全没有风险。

  谁有权力索赔

  当然,并不是亿安科技所有的投资者都有资格得到赔款。

  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1999年8月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起始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2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股票交易所价格和交易量。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由此事实,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认为,对拟提起共同诉讼的投资者有如下限制:一、在1998年10月5日至2001年2月5日期间参与买卖亿安科技股票的股东,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上述期间内虽然是股东但未进行任何买卖或者在上述期限之外发生买卖的,本所不接受委托);二、目前虽不是股东但在1998年10月5日至2001年2月5日期间的任何时间段内是股东的,本所接受委托;三、委托人自愿接受本所提出的代理条件并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投资人应向律师团提供资金帐户、股东帐户以及交易纪录。律师团也可以依法向证券交易所或者营业部取证。如果受到阻碍,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取证。另外,律师团也将请求证监会给予支持,比如要求证监会提供在查处四家公司时所取得的证据,争取诉讼支持。

  胜算几何

  虽然组建了共同诉讼律师团,但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有多大的把握赢得这场官司呢?

  最大的困难在于投资人的损失如何计算:首先要确认投资人的损失是否是四家操纵者的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的时间段如何计算?当时的平均股票指数是否也是一个参考?届时,律师团会给法院提供一个分析意见,供法院参考。律师团必须要根据每个股东的情况要逐笔核算它的损失。

  郭峰律师指出,沟通问题也是此起共同诉讼的难点。

  首先,与受损害的股东的沟通:股东们分散在全国各省市,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诉讼请求、所能提供的证据要求在短时间内能够统一起来,这比一般的诉讼更困难。

  其次,与法院的沟通:诉讼管辖权的归属问题——由哪一个法院来管辖?是广东省法院、深圳市法院还是股东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哪一级法院来管辖?是中级法院还是高级法院来管辖?当然最重要的是,法院对此案能不能受理?不过,法理来的角度来讲,应该没有问题。

  再次,与证监会的沟通:证监会在调查时,取了很多证据,法院能不能应用这些证据?律师团也会涉及到与证监会的沟通,比如调看交易纪录。

  还有一个比较急迫的难点:证监会对四家公司的罚款金额、罚款措施已经公开,并逐步落实,但是法院的诉讼会比较久,在共同诉讼完全成之前,能不能暂缓交纳罚款?如果已经上缴了国库,这部分钱还能不能拿回来?

  “困难有,但是能够克服。”郭峰博士说。他认为,只有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要有一定数量的投资的委托;第二,法院受理,此起共同诉讼就有相当的胜算,投资者一定会得到赔偿。

  就时间而言,他认为,这起案子结案短则半年时间,长则一年。因为从现在开始征集委托,再用一月的左右时间做整理工作,然后向法院提请诉讼,接着就是受理审查过程。

  “罚款归政府不公平”

  郭峰博士认为,我国股市中操纵和内幕的现象比较严重,但是监管机关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办法进行遏制,高额的罚款也很难从根本上消除这种痼疾。如果投资者拿起民事诉讼的武器,要求高额的赔偿,让违法者赔到底,这种威慑的作用将使违法不敢轻举妄动。

  中小投资者是弱势群体,个别股东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同时,也会感到势单力孤,往往也就作罢。但是共同诉讼把几十个,甚至成千上万的投资人联在一起,就会形成一种合力,这将给操纵者形成强大的压力,司法机关也会对案子比较重视。

  这也是中小投资者保护自身权益向国际化靠拢的方式。美国纳斯达克[微博]市场曾经发生多家券商违规的事件,在对它们的共同诉讼中,征集了一百多万股东的委托,对美林、摩根士丹利等十几家券商交易中克扣交易佣金的交易行为,进行了两年多的诉讼,最后以和解告终,但是违规券商赔付将近9个亿的美金。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但是证券市场风险自担的前提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于欺诈造成投资人的损失,不应该由投资人来承担。对此,经济学家厉以宁呼吁应在《证券法》中追加民事赔偿条款。厉以宁说,“如果下一步要修改《证券法》的话,这一点一定要加上。罚了钱归政府,但不赔给投资的老百姓,这对投资者不公平。”(本报记者 马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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