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合同也可仲裁:高法公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2001年04月30日 09:3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4月29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将于4月30日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举证责任、仲裁效力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指出,《解释》主要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同时也要有效地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解释》适当地扩大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第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以及“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解释》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在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基础上,《解释》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或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就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问题,《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对于争议已久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审理案件依据的问题,《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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