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篇:寻求理性与现实结合的“路径”

2001年04月09日 13:53  中国企业家 微博

  ——“企业家眼中的《婚姻法》”调查报告

  为配合本刊此次封面报道,了解企业家的婚姻观以及对婚姻法修订草案的真实想法,本刊调查资讯中心特对民营企业500强和重点企业的老总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企业家在对待、处理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时,徘徊在理性上“应该做”与现实中“可行性”之间,乃至在判断和选择上往往显示出矛盾、前后不甚一致的特点。

  以下是主要发现:

  八成企业家在婚姻问题上考虑财产因素

  80.0%的被访者认为,在在对待和处理婚姻问题时,应该考虑财产因素,持否定观点的人仅占8.9%,另有11.1%的企业家表示“说不清”。

  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原有规定需要修改吗?调查显示,66.2%的企业家认为“需要”修改,23.9%的被访者表示“说不清”,而仅有10.9%的人认为“不需要”修改。

  以上数据表明,婚姻中的财产因素已引起企业家们的相当重视,但另外两组数据似乎与该情况又有所出入。

  一组:仅有4.3%的企业家自认为“非常熟悉”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内容,28.3%的被访者表示“比较了解”,两者合计32.6%。而表示“一般了解”、“不太了解”与“不知道”的被访者各占41.3%、23.9%和2.2%。

  另一组:仅有9.8%的企业家最关注草案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而“法律责任”、“夫妻相互忠诚义务”和“非法婚姻和无效婚姻”受关注程度最高,依次为43.9%、22%和19.5%。

  以上数据表明这样的现状:一方面,企业家群体对婚姻中财产问题的关注程度非常高,理性和经验告诉他们“应该”关心这个问题,但是另一方面,企业家们似乎并没有想到要从法律中去寻找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他们并不太关心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是如何规定的,他们可能宁肯在私下寻找更适合自己婚姻的财产解决方式。

  逾九成企业家认为,夫妻财产制的作用是避免日后纠纷

  夫妻财产制主要应当起到什么作用?“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成为绝大多数企业家首选的制度功能,约占总数的91.3%;而选择“保障财产较多一方的财产安全”和“保障较少一方的财产安全”分别约占4.3%、2.2%;表示“说不清”的企业家约占2.2%。

  夫妻双方需要就财产所有权作事先安排吗?表示“不太必要”的高达43.5%。而认为“非常必要”的仅占被访者总数的6.5%。

  又想避免日后纠纷,又觉得财产所有权事先安排“不太必要”,企业家可能从直觉上意识到,不妥善安排好夫妻财产制会使日后纠纷不断,但是他们对财产纠纷对他们事业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程度还是估计不足,整个社会和舆论对企业家们的提醒工作作得还很有限。

  “部分财产的分别所有”观念已经是大多数企业家的共识

  有63.6%的企业家认为婚姻法“非常必要”或“比较必要”对分归一方的财产作明确规定。而仅有约2.3%的被访者选择“不太必要”。由此看来,“部分财产的分别所有”观念已经是大多数企业家的共识。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共有财产以外,企业家有自己的特有财产吗?数据显示,44.4%的被访者有自己的独有财产,55.6%的人没有。如果有可能,企业家会重新约定某些财产专属自己个人所有?45.7%的被调查者表示会重新约定,54.3%的人则不会。

  调查结果显示出,企业家们对夫妻之间到底实行什么夫妻财产制没有明显侧重的偏好。眼下法律实行的“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中选率几乎并驾齐驱:分别为33.3%、33.3%及26.7%。

  以下是“企业家婚姻状况自我审视”和“企业家看婚姻法”调查中两大类的具体结果。

  企业家婚姻状况自我审视

  A、“大多数企业家的婚姻都不幸福”,反对者同样较多,约占65.9%;但仍有15.9%的赞同者和18.2%的沉默者。

  B、“企业家比一般人更有条件重新选择配偶”,约45.5%的被访者赞同此种说法,25.0%的人则“说不清”,反对者约占29.5%。

  C、“大多数企业家对婚姻的态度是认真和严肃的”,80.4%的人赞同,而“说不清”和反对者合计约占19.5%,其中前者约占15.2%。

  D、“大多数企业家都经历过婚变”,赞同者和说不清各约占总数的13.6%和40.9%,两者合计约为54.5%;而反对者约占45.5%。

  E、“企业家婚变不应受到社会的过多指责”,赞同者约占总数的62.2%;28.9%的人表示“说不清”,反对者仅仅约占8.9%。

  F、“自己能否在事业和婚姻上都取得成功”,约72.3%的被访者认为“很有可能”,赞同“有一点可能性”的人约占25.5%,另有约2.1%的被调查者表示“不太可能”。

  企业家看婚姻法

  A、“企业家们关心婚姻法修改吗?”统计显示,半数以上的被访者关心婚姻法修改,其中“非常关心”和“比较关心”各占10.9%和45.7%;表示“一般关心”、“不太关心”和“不关心”的人合计约占43.5%。

  B、“婚姻法和企业家们有关系吗?”六成以上的企业家认为婚姻法和自己的生活关系密切,其中表示“很密切”与“比较密切”的人各约占调查总数的33.1%和35.6%;在对此态度比较冷淡的被调查者中,认为“关系一般”的比例约为26.7%,而选择“不太有关系”、“没有关系”分别约占4.4%和2.2%。

  C、“婚姻法在生活中究竟起到什么主要作用”?选择“维护婚姻道德”的企业家约占总数的34.1%;其次是“调整夫妻人身关系”,约有1/4的人赞同此项;“规范结婚、离婚行为”和“惩罚非法婚姻行为”则分占18.2%、13.6%;而认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是最主要作用的企业家仅占9.1%。

  D、“婚姻立法是应以注重社会秩序还是应以尊重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近一半的被调查者(约占45.7%)希望“保持上述两者的平衡”,主张“尊重个人意愿”的人约占总数的34.8%,另有约19.6%的被访者认为应该“侧重社会秩序”。毫无疑问,多数企业家对属于私人领域的婚姻问题,大都肯定了私法自治的原则。

  E、多数企业家(约占72.3%)表示“有必要”通过加强婚姻立法来减少“包二奶”现象;17.0%的人则认为“没有必要”,对此“说不清”的人约占10.6%。

  F、新婚姻法草案特别增加了夫妻同居义务的规定,认为此举“有必要”的被访者约占45.5%,选择“没有必要”的约占38.6%,约15.9%的人表示“说不清”。

  附草案相关条文: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二)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调查/施星辉

  

本次调查样本信息


类别	属性	所占比例(%)	分类合计(%)
性别	男	95.5
	女	4.5
	20-30	2.2
	31-40	42.2	44.4
年龄(周岁)	41-50	35.6	80.0
	51-60	15.6
	61-	4.4	20.0
	中学以上	15.9
学历	大专	54.5
	本科	22.7
	硕士	6.8	84.0
	部门经理	6.8
	副总	2.3	9.1
职务	总经理	18.2	
	总裁	9.1
	董事长	63.6	91.9
婚姻状况	已婚	93.6
	未婚	6.4
	国有	6.8
	集体	13.6
主要股东所有制	私有	61.4
	外资	2.3
	混合所有	15.9
	东部	41.9
	南部	23.3
企业所在地域	中部	9.3
	西部	16.3
	北部	9.3
	5000万-1亿	36.4
企业总资产(¥)	1-10亿	54.5
	10-100亿	9.1	63.6

本文涉及到的板块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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