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篇:企业家一生最大的合同

2001年04月09日 13:40  中国企业家 微博

  婚变企业家:身陷漩涡

  北京某知名房地产商给记者讲了三个小故事,主角都是他的企业家朋友。

  第一个,企业一年营业额60亿,他个人身家也在亿元以上,距第二次离婚也有10多年了,现在正有一个女朋友。他给这位房地产商打电话,不知道该不该结婚,要结婚的话婚前该怎么处理。这位房地产商给他出的主意是,先别急着结婚,哪怕先过一段试婚生活,再决定。“因为你现在结婚离婚太麻烦,一结一离,一是公司形象不好,二是资产分割很麻烦。”

  第二个朋友,离婚后再婚,受到这位企业家警告:“你要注意,你要再结再离,你们公司的董事长有可能就得换了。美国有不少公司是因为结婚、离婚发生并购呢!”但这位企业家没想到他这个朋友与第二任夫人的财产协议早就签得非常清楚,并提出一个很明确的条件:如果离婚了,每个月给夫人多少多少生活费,其他的都不给。这个条件答应了才能结婚。

  第三个,眼下正在闹离婚,牵扯到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最后他和他夫人达成协议:股权不分,但每年他须向对方付出相当数量的现金。

  “千万不要理解成财富在这些人的婚姻里只是个金钱问题,不是钱多钱少问题,而牵扯到公司安危和事业成败。”房地产商这样说。

  越来越多的财富人士意识到,婚姻与他们的事业、财富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世界。当婚姻开始亮起红灯,企业家的事业发展、财富安全将被打上大大的问号——企业财务运转既可能因财产分割而承受很大压力,也有可能因为一些老板为了不给原配夫人分财产,有预谋、有目的地转移、隐匿、消耗企业财产而导致他的财产产生直接改变。

  婚变中的企业家不得不付出相当的时间、精力、财力,力图将婚姻家庭这个世界产生的变故和震荡打压到最低限度。

  但这可能是比单纯做企业更困难的事。爱恨情仇的情感纠葛、缁铢必较的金钱争夺、指手划脚的舆论评说,各种劈头而来的压力不由分说地将企业家拖进巨大的漩涡,其身心健康和事业发展都受到极大影响,有时甚至是致命的一击。

  北京中关村一家赫赫有名的杀病毒软件公司,正是在类似的婚变漩涡中造成了公司的大量内耗,而本来落在后面的竞争对手却抓住市场机会而将其胜出。

  由于私人财富数量还不足够庞大、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对此类问题多采取回避态度等原因,企业家如何遭遇婚变目前在中国似乎还不足以成为一个引起公众、乃至企业家本身高度关注的话题。

  而我们来看看两年多前突然传出的婚变在鲁伯特·默多克媒体帝国里掀起的混乱,人们即不难发现:在国外,企业首脑的终身大事屡屡超出隐私的范畴,成为董事会严肃讨论的题材和股市投资的风向标。

  1998年7月份,默多克的第二任妻子,与他结婚已31年的安娜·默多克在与默多克分居两个月后提出离婚诉讼,称双方有“无可调和的矛盾”,并要求进行双方财产清算。依默多克新闻公司所在地加州的法律,像他们这样长达30余年的婚姻,结束时双方可以五五分成。而当时默多克夫妇财产总计高达65亿美元。而安娜本身是新闻公司董事会成员之一的事实更使得这桩离婚案前景扑朔迷离。消息传出后,新闻公司股价在澳大利亚和美国均应声下跌,由于传言安娜与丈夫的分歧之一是安娜对默多克无休无止的扩张媒体帝国的欲望感到不满,人们怀疑67岁的默多克是否会真地慢下脚步来、考虑退隐之事,人们害怕新闻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因此而受到危及。当时有分析师甚至在媒体上说:“如果事情不能得到解决,公司的控制权将旁落他手。比如,为了筹集现金,默多克必须出卖股份。”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几周后,默多克在公司高层会议上不得不突然撇开议程,盛赞起其太太安娜,并竭力让与会者相信,他和太太会努力消除分歧。

  财产约定的缺席

  最后,新闻集团在默多克的婚变中有惊无险地走了过去,默多克和安娜最后发布的联合声明称,他们已在财产分割上达成协议,安娜无疑会得到一大笔财产,但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们无从得知默多克夫妇是否事前有过什么财产约定,方使得他们尚算平稳地渡过这一情感和财务的危机。但是比尔·盖茨和他夫人梅琳达签了类似的协议却不是秘密,因为提出签婚前协议动议的人不是比尔夫妇中的某一方,而是微软[微博]董事会,理由是“为了企业安全”——董事会插手企业首脑家庭生活,这仿佛是一件不太让人愉悦的事。

  很有意思,尽管接受本刊采访、调查的企业家普遍表示,他们觉得在婚前或婚后和配偶进行财产约定是有必要的,这也是日后大势所趋,但是他们基本上没有这样做过、相当一部分人甚至都没有想过。

  今年34岁的证券之星总裁高利民则说:“我需要这样做吗?我无所谓。即使有那么一天我离婚了,我把财产都给她对我来说也不算什么,钱没了还可以再来嘛,这点儿自信我难道还没有?”

  据本文开头那位房产商说,他所知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的企业家朋友全是45岁以下的,“他们内心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像我们这些到了中年的人,对待这个问题都比较含蓄,有些时候不太愿意正视这个问题、或者较少碰到这样的问题。45岁以上的企业家一般家庭都比较稳定了,他们不会再把这些事拎出来、说得很细。”

  从80年代初开始创业的那些一穷二白的人们,如果他们在那时就对他们的配偶(其中有的还是共同创业的伙伴)说:“我们去公证财产,做财产约定吧。”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中野在线董事长李建说:“早期夫妻创业,财富就不会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个财富人士再次结婚,肯定会在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这一点被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郝惠珍律师证实,现在做财产公证的有两类人比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结婚者。

  解放后,社会范畴的私有财产被消除了,但是家庭范畴的私有财产却从来没被消除。这么多年,正由于后者的迅猛增长,人们似乎才突然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实际上,这不过是印证了恩格斯在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下判断——私有财产的出现是出现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的价值。有了私产,有了维持私产惟一继承性的需要,就需要在血统上排他,从而需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

  依此经典解释,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

  如果把婚姻当作一对一的私产(无论是身体还是财富,均是百分之百的私产)“交易”,把婚姻本质视作财产关系,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出为什么二奶、重婚现象会带来社会的混乱失控、也能解释企业家离婚时其财富为什么会经受那么深沉的震荡。因为二人合约必然排斥第三者在另一方不知情下的介入,如果第三者在前一个契约尚未被解除时就插足进来,就好像侵犯别人的产权,去摘本不属于自己产权的“果实”,势必造成财产关系的混乱;如果合约再也进行不下去,双方坐下来清账、计算各自为财富贡献率大小也是理所当然的。

  以前国人老是不无鄙薄地看着老外在离婚时为分割财产“打”得天翻地覆、据各自道理力争每一分钱,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从来就没有比老外的更浪漫过,中国人的婚姻也从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不过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的现实,以及个人主张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

  这种本质突显的条件之一,就是庞大私人财富的积累。这个特征,当然在企业家群体里面表现得最明显。所以他们的婚姻必然要比常人遭遇到激烈得多的矛盾冲突,所以他们的婚姻也更加无法忍受财产约定的缺席。

  一个妻子值多少?

  现有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非常简单。但是这20年来社会中的财产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已远超出现有婚姻法所能调节范围。现有婚姻法仅在第十三条笼统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仅把婚姻范畴里的财产粗粗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并没有体现出对公民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要求。

  个人财产受不到法律明确的保护,带来的另一个效应就是个人财产很容易逃脱法律的监管、隐性存在。这本来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实际上,在个人财产得不到法律明确尊重和保障下,打起离婚官司来时,受害的往往是弱势一方——一个妻子(丈夫)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评估和兑现。

  郝惠珍律师说,我国对公民个人所得、自有公司盈利等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国家难以掌握公民确切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究竟有多少更难确定,个人隐匿、转移财产成为可能,另一方得不到财产甚至背上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打离婚官司时,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处于强势的经营企业的一方,凭借钱权,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这样的例子非常多。当弱势一方要求分割财产时,强势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将个体经营质变为合伙经营,或者将本该是共同财产的房子、厂房等生活、生产资料更换为别人姓名,或者将所拥有股票挂在别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审计结果表明企业亏损、要求另一方负担共同债务……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刚刚再婚的企业家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中国的企业家往往连自己也说不清楚自己到底有多少财产,很模糊。西方一看一个人的税单就知道他有多少钱,我们看得出来吗?太太几乎都在丈夫的事业之外,对丈夫在外面的情况根本就不了解。很多有钱人与太太分手,可能分给太太的钱,也就是给她一个心理安慰而已,算得上基本负责,就行了,没有分一半的事。中国女人要求都很低,很少分手时张口就要一半的,最多的情况就是要一套房子、要一点钱、给孩子抚育费,这对老板来说是九牛一毛的事情。”

  西安一位企业家也说,他基本没听说过弱方在离婚官司中取胜的情况。一般是主占有财产方接受对方一个开价,给了就完了。

  上海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徐安琪提出,夫妻的家庭贡献不能以显性的经济供给、收入高低为唯一标准,还应包括隐性的持家能力、劳务付出,尤其是以家务为主的一方对以事业为主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获得的学业、职位和技能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贡献。

  将近20年前,美国出版了一本书叫《一个妻子值多少?》,引用经济学家、产业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士的见解,假定做企业家的丈夫不得不雇佣另外一个人来取代妻子,从而计算出她在家所做工作的具体价值。当然,这个价值推断有几分荒谬,哥伦比亚一名婚姻法律学教授做出了另一种解释,她指出婚姻这种“伙伴关系生产着许多不同的东西:子女、性满足、情感支持、家庭,当然还有金钱。”她说,然而在离婚时,通常由女方贡献的大部分已经被消费掉了,例如对孩子的照顾。

  有限理性

  受访的企业家普遍表示了他们对婚姻法修订草案中对夫妻财产制度所作的修改的欢迎,就像实行存款实名制一样,这个社会正在逐渐树立对私产尊重和保护的机制和意识——根据草案,从前粗略划分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细分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夫妻个人所有财产”、“双方约定财产”、“双方约定不明财产”、“婚前财产转为婚后财产”。

  然而“欢迎”和“认同”的态度并不表明他们会立即依法律所定,着手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进行公证和约定。有多少人会这样做?本刊经采访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悲观的。

  在中国文化里,你怎能公然为自己的婚姻和妻子定价?在结婚之初就捧出一套预防婚姻解体的财产约定书即使对在市场上历经打磨的企业家来说,做起来似乎也有点“那个”。

  而且即使有了财产约定,企业家们在遭遇婚变时恐怕仍是免不了的棘手。看看那些在婚姻漩涡里痛苦挣扎的企业家们吧——有企业家对本刊称,99%的企业家婚姻都是不幸福的——你甚至怀疑企业家这种创造财富、拥有财富、冒险和占有欲都极强的社会动物是否真的适合被套在婚姻这个壳中——张朝阳就曾公开向媒体表示,他自己这样的人不适合结婚。

  记者了解到,一位企业家和夫人感情破裂之后提出离婚,可是对方无论如何不答应,“不答应就不答应呗,他把她送到国外去,自己一人在国内折腾。”这样的情况在企业界非常多。企业家的离婚要付出的成本比常人高得多,如果婚姻还能够勉力维系,就维系吧。

  河北万岁集团董事长吴雪君认为,企业家在面对是否离婚的选择时,考虑更多的是名誉、离婚后孩子怎么办、财产怎么办、以及社会资源利用等问题。有的企业家是靠对方家庭背景和资源起家的,有的甚至本来就不是因为纯粹的感情而走到一起——那么,是不是说离就能离得了的?

  所以,“财产约定”对目前大多数企业家来说,只是法律上的提示意义,告诉你法律上有这个保障个人权益的底线,你要不要去做是另外一码事。

  吴雪君说,即使是在中国企业之间,也有不少私自遵守的合约、民间规矩,何况在夫妻之间?纸面上的、有法律效力的合约固然重要,但不能因强调这个而忽略心理合约、人格合约的力量。吴特别呼吁,不能夸大财产约定的严密性,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毕竟不能等同于市场上的产权约定。

  不过很难有人会再认为,提出与配偶签订财产约定是出于吝啬。(文/本刊记者 李 岷 田炜华 戚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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