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9日,是中国证券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天,因为从这天开始,境内居民可以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账户,投资于我国境内上市企业向海外投资者开放的证券市场了。
B股股票交易开放后,在引来大批的投资者关注的同时,因股票交易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而来。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就受理了B股股票交易开放以来,全国首起B股股票交易纠纷案件。
原告任女士在起诉中称,我是一名股民,在某证券公司设有B股股票交易账户。今年2月的一天,我用电话委托的方式以0.422美元/股的价格报单买进900916凤凰5000股股票。该股票沪市股价当天下午一度跌至0.420美元/股。我满以为这笔委托交易理应成交,可是,第二天,却查出未能成交。我急忙跑到证券公司询问,经核对证券公司电脑内的客户交易记录、电话录音带,得知由于该公司报单员叶某的失误,将股票代码900916错输为900911,导致申报无效。2月27日,叶某出面与我签了一个协议,保证为我证券账户上以0.422美元/股的价格补齐5000股900916凤凰B股。我为保险起见,找到证券公司的总经理,但总经理认为叶某不能代表证券公司,拒绝了我的要求。
任女士认为: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在该证券公司《代理证券交易业务章程》中也规定:“客户在代理证券交易过程中,有权要求营业部如实接受委托指令,按时完成委托业务。”证券公司没有按照委托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进行交易代理,属违约行为,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深、沪B股指数在政策面刺激下,出现了连续无量涨停的壮观景象,如果自己的股票当时成交不出意外的话,此时不难获取收益。
为此,任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价差收益1728.24美元。
B股股票交易开放后,对持有外汇储蓄的个人来说,开辟了又一投资渠道。据说,目前想进入B股市场的股民仍然趋之若鹜。这对股市的繁荣无疑是一件好事。与此同时,对B股证券交易市场如何进行进一步规范和管理;股民如何防范投资风险和增强法律维权意识,这也是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赵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