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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轻工业局: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甜味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17日 15:39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3月17日电 为了规范糖精等高倍甜味剂的生产和在食品中的使用,制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糖精等高倍甜味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2号修改单,要求食品添加剂应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其中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明具体名称。使用糖精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注明糖精加入量。各级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并配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进行产品抽查,对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生产厂家要严加处理并限制停产整顿,对二次抽查不合格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使用非营养性高倍甜味剂,包括糖精、甜蜜素、甜味素(又称阿斯巴甜)、安赛蜜(又称AK糖)等,不得超过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所规定的甜味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三、禁止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上述化学合成甜味剂。

  四、凡使用非食用糖的各类甜味剂,在食品包装标签上应按国家标准的名称标示,不得借任何理由改用其它误导名称,如蛋白糖、糖蜜素、甜宝、甜素等。

  五、如因特殊需要混合使用两种以上非营养性甜味剂,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上述原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每种甜味剂的具体名称。

  六、未经国家批准不得生产、经销、使用由几种非营养性甜味剂混合的所谓复配甜味剂。

  七、将各种化学合成甜味剂、甜蜜素等列入国家禁止投资目录,不得再新建厂点和扩大生产能力;对现有甜味剂生产企业采取和糖精相同的管理措施,年生产量控制在1万吨以内。

  八、对因病不宜摄入食糖的病人(如糖尿病人等),其所用食品提倡使用对健康有益的糖醇和低聚糖等食糖替代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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