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30日专电(记者夏俊生) 北京市建委和国土房管局最近颁布《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说,只有没有住房和住房没有达到标准而且2001年底前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北京市城镇居民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暂行规定》同时指出,夫妇双方都是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以及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中的拆迁户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凭证明就可购买经济适用房。同时,根据各个地段的经济适用房单位面积价格不同的情况,采取限制每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总价格(全市经济适用房基准价与购买人的住房标准面积之乘积)的办法限制最高购房面积。
据了解,2002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家庭收入标准将由政府有关部门届时公布。同时,针对目前经济适用房大多在北城的状况,今后北京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重点将向南城倾斜。
从1998年北京市确定第一批经济适用房项目以来,全市已累计开复工437万平方米,竣工140万平方米。据统计,北京市政府对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减免综合地价款等各种收费三四百元。按开复工437万平方米和每平方米减免350元计算,市政府已为经济适用房投入15亿多元。
政府减免收费的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应是住房困难的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北京市有关部门制定以上规定,就是为了改变过去经济适用房什么人都可以购买和一些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过大的不合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