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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02日 13:47 南方网
由《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引发的一个问题是,买了被终止上市的投资人的利益如何得到恰当的保护。 在上市公司 退市的过程中,退市的原因基本上都是由上市公司本身出现的问题而造成的;而退市涉及的另一方————二级市场投资者却往往会是受害者。所以在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中,重点保护和考虑的应该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因为他们是退市过程中的弱势群体。 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建立的基础是证券市场上“买者自负原则”————投资某个股票的人为自己的全部行为负责————的真正落实,而买者自负原则落实的前题就是市场在严格监管下形成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 市场公正包括两方面内容:(1)上市公司对一些足以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各种信息是真实、即时和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2)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没有被操纵;不存在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所进行的内幕交易和诱骗中小投资者的欺诈行为。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最大特点就是违法现象具有普遍性。在二级市场上庄家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大搞内幕交易,通过对敲拉升或打压股价,制造虚假交易量,造势做局,诱骗和套牢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行为普遍存在;非上市公司为上市而作假,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权或某种利益作假、发布假信息欺骗中小投资者的行为普遍存在。 法制完善、监管严格的市场,必须使违法者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他通过违法能获得的利益。这里首先是要有一套完整的法治系统,使得违法行为难以隐藏;其次是当受害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获得应得的补赏,违法侵害者会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也是买者自负原则从另一角度获得落实的补充。 买者自负原则的实施要求二级市场信息披露真实、即时,没有市场欺诈。而当万一出现欺诈时,在制度安排上能够很容易地获得补偿,也是落实买者自负原则的另一种补救措施。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正缺少这样的一套民事法律补偿制度。虽然在法理上,上市公司应该为自己的信息披露负责;在二级市场上兴风作浪的“庄家”应该为他的行为而导致的其他投资人投资失误而负责,但是,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 因此,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也是建立中国证券市场退出机制的一个急需解决的制度安排。(闵昱) 所属专题: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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