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18日
渣打、里昂、新鸿基、高诚、柏毅五家境外券商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批特许经纪商,可直接进场作B股交易。
1995年11月2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全国性B股法规的诞生。
1996年6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
重申境外投资者才能持有B股。
1996年9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B股帐户的通知
对不符合规定的B股帐户,要进行清理和规范,逐步妥善解决B股帐户的遗留问题。
1997年3月10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
指出申请发行B股企业的条件、程序与所需文件。
1998年2月24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首次提出,符合一定条件的B股公司,可以增资发行股票。
1998年7月11日
关于B股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的公司,可以只进行中期境内审计;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的公司与在下半年实施分红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公司,可以不进行中期审计。
1999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B股市场改进措施的通知
推行B股无形交易,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开通即时成交回报,降低交易结算费用、缩小申报价位最小变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