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北京青年报: 汤计 白冰 2005年07月15日
新华社电 乐百氏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姚丽心为谋取高额利润,先后向包头市一公司销售7000件假冒伪劣的乐百乐“脉动”饮料。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被告
人姚丽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4万元。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乐百氏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姚丽心,先后向包头市鑫瑞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乐百氏“脉动”饮料7000件,收受货款256500元。鑫瑞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现饮料有假。经鉴定,该产品系假冒品牌,而且质量低劣,细菌指标不合格。法院认为,姚丽心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4万元。姚丽心提出上诉。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姚丽心对自己的上诉理由不能提出相应证据。据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头市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刚告诉记者,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已明确写入了我国《刑法》,这对于打击掺杂使假、假冒伪劣产品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这类犯罪分子将依据其销售金额处以拘役、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