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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放开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投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高初建木佳

  全国工商联建议打破限制非公资本的“隐形壁垒”

  实践表明,非公有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打破了长期以来由国有企

  业垄断的格局,各类所有制企业相互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明显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和社会效益,促进了经营模式创新和跨区域、跨行业的资源整合,对减少财政补贴,降低服务价格,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公用性和公益性要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全国工商联认为,目前还存在着制约非公有资本进入,迟滞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的困难和问题,集中表现在:

  首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仍相对滞后;其次,行政管理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三,行业垄断限制依然存在;第四,融资体制上的障碍也制约着非公有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第五,行业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全国工商联建议:

  第一,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在进一步深化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同时,应抓紧清理和修订不适应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部门规定,明确中央和地方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方面的权责关系,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建立起中央对地方的有效规制。

  全国工商联还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时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在条件成熟时形成一部促进并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和运营的法律或条例。

  第二,建立市场主体、行政监管和法律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

  对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鼓励股权多元化,使各类所有制企业成为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主体。

  政府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资源的提供者和监管者,要对公共产品价格、服务、质量、环保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管,防止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地方人大作为实施法律监督的主体,要对政府在信息透明、市场准入、资源分配和监管等方面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实行政府过失问责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可考虑在人大设立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政府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业进行法律监督。

  第三,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信息公开制度,将市场准入细则、资源情况、监管要求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地方政府的服务能力和公信度。改变政府目前对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多头管理的局面,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投资、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提供“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等全过程服务。

  第四,积极推动行业自律的管理体系建设,支持建立由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企业组成的行业商会组织。(3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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