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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金即将成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张立栋20日北京报道】

  三部门公布试点办法鼓励多元化设立方式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终于迈出重要一步。今天,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从即日起实行,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的顺利进行。业内人士表示,这是落实“国九条”的具体措施,将成为资本市场一项重大利好。

  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

  就业内关心的申请审批程序,公告指出,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办法称,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公司。

  就人们普遍关心的风险控制问题,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办法称,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分析人士表示,考虑到当前国内基金业具有稳定丰厚的管理费收入,以及其所具有的垄断性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对商业银行上市进程应是一个利好。不过,基金业内人士就此表示,商业银行的基金公司一旦成立,受到冲击最大的无疑是现在的国内基金公司,因为基金公司无论是在资金实力,还是客户资源以及网络建设方面,都不足以和商业银行相抗衡。(21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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