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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取得四大成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16:3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 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20日表示,自2004年7月1日起,国家在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部分行业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试点。政策运行以来,取得了四方面的成效。

  一是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用已经凸显,起到了鼓励增加机器设备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二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产业政策紧
密结合,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三是对增值税转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了准确把握,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依据;四是有效防范了骗税行为的发生,东北地区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工作积累了经验。

  这位负责人介绍,2004年下半年税务总局会同

财政部明确,纳税人申报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直接退税的办法,在2004年10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在2005年度又延续了这一做法,按季度对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给予直接退税。2004年底又进一步明确,当年由按照增量抵扣调整为按照应纳税额抵扣,将一部分存量收入给予退还,即对于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可不再按照在新增
增值税
税额内计算退税的方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针对试点政策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税务机关先后三次组织试点企业认定工作,使转型改革真正落实在试点行业纳税人身上。2004年12月,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将军品与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名单印发给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对属于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首批企业进行了补充认定。督促东北地区税务机关严格审核纳税人申请认定条件,认真核对欠税数和基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要求东北地区以外的税务机关加强对固定资产购进、使用情况的检查,认真核查固定资产账簿,现场核实生产经营场所,防止购进固定资产在东北地区试点行业以外使用,骗取税款抵扣。

  据统计,2004年下半年,共有40696户企业纳入试点政策范围,占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的62%。2005年上半年,共有40998户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2.19亿元,抵减欠税和退税14.71亿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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