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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持股不得少于51% 外资入股广电公司规定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史晓芳北京报道】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上月末联合发布的第44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将于本月28日起施行。

  《规定》称,外资入股国内广电公司是指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合资、合作设立专门从事或兼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规定》同时明确提出,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广
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禁止私有证券基金等不具备媒体业务资格的金融投资者参与入股国内广电企业。

  《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设立专门制作动画片的合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须由中方委派。合营企业中的中方一家机构应在合营企业中拥有不低于51%的股份。中方可以以现金方式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方则须以现汇方式出资。

  根据法规,合营企业只可以制作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每年应当制作不少于节目总量三分之二的中国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国家也鼓励外资聘用中国专业人员参与合营企业的节目制作。

  广电总局法规司司长朱虹表示,广电总局希望降低门槛,使私有企业能与国有企业一道推动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虽然时政新闻和与新闻有关的专题、专栏节目仍是外资媒体的禁区,但有业内人士认为,这项法规仍将给众多国内电影电视制作公司提供了开拓国际市场的可能性。(19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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