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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企 不是特殊公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04:00 中华工商时报

  社评

  长时间以来,在华外资企业给外界的主要印象是收入高、管理规范,许多中国人也以在外企工作为荣。但是,全国人大在最近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知名的外资企业,或多年未建工会、或工会组织不健全。针对此一现象,中华全国总工会旗帜鲜明作出表态,表示该会将与当地政府和企业职工上下合作,解决这一问题。

  针对来自全国人大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批评和督促,外企方面表现各异:有的态度积极,开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接触;也有的外企以自身的特殊情况为由消极对待这一问题。

  我们认为,无论摆出何种理由和借口,在华外企不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都是不合适的,是违背中国法律法规和最起码的国际规范的。

  众所周知,劳动者组织或者参加工会,是他们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不但有相关的国际公约的支持,中国的《工会法》、《劳动法》也有具体的规定。

  对于在华外企来说,遵守这一准则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来华投资的外企,大多来自发达的西方国家。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不但有健全的系统,而且在保障工人权益、解决劳资矛盾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外企老板们不会不清楚。

  诚然,我国工会的性质和组织形式与外国不同,但这不能成为外企不建立工会的理由。中国的工会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在华外企就必须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这就和中国人到外国办企业也必须按当地法律建立工会是一样的道理。

  世贸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中国已经入世,因此,到中国投资的外企,一方面享受了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各项合法权利,同时也应负担起各种应尽的义务,其中包括保护中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很遗憾的,建立工会这个企业成立之初就应该进行的、顺理成章的工作,在部分外企来到中国投资之后,竟然被有意或者无意的耽误了。这使得相关外企中中国工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制度性的保障。

  早在1995年,就有在华外企老板强令中国工人下跪的恶劣事件发生,之后,外企老板对工人进行体罚、窥探、搜身等侵犯人权事件屡屡被媒体曝光。这些事件说明,一个外企,无论其规模有多大、管理有多规范,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制约,也不能完全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大量出现,以保护工人权益为宗旨的工会组织的建设显得日益迫切。这是所有企业的共同任务。在这方面,中国企业责无旁贷,外企也不能成为特殊的公民。(29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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