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台湾“立法院”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进一步放宽了对两岸经贸的限制性措施。条例的修改虽然与大陆方面要求的全面三通有一定的差距,但其对两岸经贸仍然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岛内工商界又一次发出要求当局尽快开放三通的呼声。
据报道,修改后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台湾的船舶、航空器及其它运输工具
,经主管机关许可,可以航行至大陆。有关许可及管理办法,必须在18个月内提出,如果要延期提出,必须获得“立法院”的同意。新条例还规定,大陆教育机构可以在台湾办理招生事宜或从事介绍行为,大陆公司经许可可以在台设立分公司与办事处;台湾居民将获准携带一定限额以下的人民币进出台湾。
新条例也增加了“复委托”条款,即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或其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信力、专业能力的法人,协助处理两岸人民往来有关事务;“陆委会”委托处理两岸事务的机构或民间团体,也可以再委托其它法人协助处理两岸事务。条例修改后,最受鼓舞的当属台湾航运界,有关人士认为,条例中规定的复委托制有较大协商空间,好办事,希望两岸尽快实现三通。
据报道,由于两岸无法通航,台湾航商为了生存,只好出走改挂外国旗,在台湾登记注册的轮船吨数从10年前的1200万吨减至现在的不到650万吨。一旦两岸海运货运便捷化能够实现,对航商是一大利多,除了两岸往来货物会有明显成长,也可大量争取大陆转口货来台湾港口转运。
由于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台湾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18个月内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台湾“交通部”表示,将会遵守这项规定,在18月内拟定完成船舶与航空器航行到大陆地区的许可办法。
据悉,这是台湾当局有关机构第一次就两岸直航议题,提出明确的时间表。(1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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