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家江平在9月12日-13日举办的“科博会·高成长企业与金融市场国际化论坛”上表示,《公司法》修改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而《公司法》修改应该有全民意识。
江平认为,《公司法》里,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内容的修改应该把握好三个度。
一是要在管理模式、管理体制方面,把握好国家的意志及各当事人意志的度。对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有韧性的规范,给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例如,中国的《公司法》里面只有董事会、董事长和经理,并没有CEO的位置,那么,如果设立CEO算不算违法。《公司法》里面应该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应该考虑的是哪些问题,国家必须有强制性规定,哪些可以给当事人更多的自由,必须解决国家干预度的问题。
其二,必须把握出资人的监督权利有多大。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国家管理的度,一是出资人监管的度。在公司的监督体制上,我国一直实行多元监督,即很多部门一起监督。多元监督效果不一定好,现代企业监督在本质上说应该是一元监督,即更强调出资人的监督。在企业监督方面,减少国家行政机构的监督而扩大出资人的监督,是应该走向的目标,应该给出资人监督更大的权限。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国资委落实的究竟是出资人的监督权利还是政府的监督权利。另一方面,在监督机构里,要强化职工的地位,法律要保障职工监督的权利。
其三,把握好法院介入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的度。由于行政干预不能介入公司管理层面,可能会出现一个法律真空。除了一般的产权纠纷或者财产纠纷之外,现在管理理念的纠纷越来越多,如由于管理问题,董事会瘫痪,这个问题原来主管部门可以用行政手段解决,但是现在行政解决纠纷的权利没有了,司法能不能介入,介入深度有多大,就很值得研究探讨。(15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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