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中央银行票据、新增企业债券应确认为认可资产。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再次将企业债券的认可范围扩大到所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该规定解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保监发【2003
】91号)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中央银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应确认为认可资产。中央银行票据在认可资产表中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关于资产认可的确认原则,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认可,即一项资产,如果被保监会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者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1号令只列举了电力、铁路、三峡、电信通讯等四类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保监会经研究现将企业债券的认可范围按照《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74号)的口径做相应调整,即扩大到所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此外,该规定还就保险公司法定资产评估所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认可做出了解释。1号令规定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为认可资产,其认可价值的上限为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但未对法定资产评估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认可做规定。符合监管规定的固定资产法定评估增值是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市场价值的一部分,能够用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可按照一定标准确认为认可资产。保监会现规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所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经保监会认定后,按照保监会认定的评估增值金额确认为认可资产。 (11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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