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下午对杨斌及相关单位犯合同诈骗、伪造金融票证、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罪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7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人民币230万元。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犯非法
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560万元。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斌及相关单位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9月6日至7日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杨斌及相关单位委托的辩护人出庭辩护,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应上诉人杨斌及相关单位的请求,部分证人出庭作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上诉人杨斌作了最后陈述。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及单位上诉提出的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提出的理由于法无据。二审法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当庭作出上述裁定。(8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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