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和国资委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通知》对相关事项做了具体规定。
《通知》指出要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且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通知》还明确表示,要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各地派出机构审核或检查后,应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通知》规定,国资委将指导和协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解决违规资金占用、关联担保问题,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通知》对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做了具体规定。
针对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资金被大股东占用的问题,《通知》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还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8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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