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修改资本规定 老巴塞尔协议为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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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 23:00 中华工商时报 | ||
今天,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巴塞尔协议。同时,银监会在力争与1988年资本协议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起草了我国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预计将于今年下半年正式出台。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作为十国集团国家银行监管当局的组织,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协议被世界100多个国家所采用。十几年来,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 据悉,与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它摒弃了以往一刀切式的资本监管方式,提出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几种不同方法,供各国选择。新资本协议在以下几个方面有重大创新:一是除最低资本充足率8%的数量规定以外,新协议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两方面要求;二是除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外,新协议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三是在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采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废除以往按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四是把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 据介绍,新资本协议是十国集团国家内部的一项协议,实施对象主要是“国际活跃银行”和大银行。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方式也有很大不同。例如,美国监管当局决定,仅对美十几家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且仅采用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而对几千家中小银行则继续实施1988年的老协议。相比之下,欧盟国家倾向于对所有银行全面实施新协议。那么我国将会做那种选择呢?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新协议与老协议相比,有很大的进步。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实施老协议还将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在中国实施新资本协议,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不会有较大的改善,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要求则会提高。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内,我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该负责人强调,我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然而,仍将继续执行的 1988年的老协议,绝不是百分之百的老协议。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银监会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 新版资本充足率下半年出台 据悉,银监会即将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经在许多方面借鉴了新协议的内容,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在内。例如,在计算信用风险时,该办法也同时摒弃以经合组织成员与否决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作法,在适当的程度上采用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该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对资本不足银行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并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有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据悉,该办法暂时没有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 在谈到新资本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的银行业产生的影响时,银监会该负责人表示,新资本协议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的需要,并且是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新资本协议对非十国集团没有约束力,但应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总框架和有关内容,提高本国的资本监管水平。然而,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在全球范围内,新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新协议还可能会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特别是对他们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来自市场压力。 他同时表示,新资本协议强化风险管理的理念正在对中国银行业提高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产生重要的影响。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内部评级法。在新资本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考虑到中国银行业才刚刚部分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各商业银行表现出来的积极借鉴新资本协议、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这一趋势令人鼓舞。 据悉,7月31日,在全面考虑了我国商业银行提出的意见后,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致函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卡如纳。信中,刘明康肯定了新资本协议力求实现的目标,明确了我国监管当局对实施新协议的态度,并对修改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以便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需要。(15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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