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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发布通知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6日 07: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的许可范围;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应当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证券时报北京电(记者周菡)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新增的内容主要有:第一,确立了对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通过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管理的制度和原则。第二,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以及其开立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第三,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的许可范围,从原有的外汇、实物、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形式扩大到清算、转股、减资等财产境内再投资、未分配利润、应付利润、三项基金、债转股等形式。第四,明确了对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登记管理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案,以确保并购领域外资流入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第五,明确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资比例低于 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原则,配合外经贸部等部门有关政策的调整,填补了目前外汇管理工作的空白。

  《通知》从外汇管理角度出发,新增了以下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来源:1、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按外方出资比例可转增本企业外方资本;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按外方出资比例可转增本企业外方资本;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可转增本企业外方资本;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可作为再投资企业外方资本。外国投资者以上述方式出资的,外汇局审核其提交的证明材料无误后,开立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凭以办理有关的境内划转业务,企业凭以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对当前出现越来越多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通知》主要设定了外方收购中方股权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制度”,规范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外汇管理。《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在支付股权购买对价时,应当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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