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类:购物受污辱消协来护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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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3日 15:53 广东消委会网站 | ||
1998年4月1日晚,江苏射阳电大中专班16岁女学生费某,放学回家在县城交通路超市购物时,由于该超市一直允许顾客将包带进店内,她便将商品放入随身携带的包内,但未出店堂。这一举动被该超市有关营业人员误认为是“偷窃”行为,随即对费某罚跪达数十分钟,并搜去身上仅有40元现金,围观者达数十人。该超市有关责任人的这一做法,给费某精神和肉体上造成了严重伤害。事后,她在别人陪同下来到县消协投诉,要求该超市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事发地点调查取证。在确认投诉属实后,进行调解。起初,被诉方多次强调其认定投诉方“偷窃”行为的理由,拒绝接受投诉方的要求。县消协以事实为依据,经多次磋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投诉方有关责任人到费某家赔礼道歉。 二、被诉方归还费某被搜身时搜的40元钱。 三、被投诉方赔偿费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整。四、由被诉方主管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江苏省射阳县消费者协会顾宝刚韩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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