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可拒交店庆赞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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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25日 10:45 北京晨报 | ||
扣下货款抵赞助“霸道”超市成被告
晨报讯(记者赵中鹏)又逢年底,各家商场又将展开打折促销活动、向经销商收取赞助费了。日前,丰台法院对一起店庆促销收取赞助费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明确赞助费应得到 刘女士是某品牌油漆在北京的代理商。去年6月,她的公司与某超市签订了《供货合作协议书》。在三年的合作期中,刘女士多次接到超市要求提供“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促销活动赞助或者给予折扣的要求。今年8月,刘女士又收到一份传真,超市说准备举办大型店庆促销活动,要求刘女士的公司缴纳赞助费8000元并参加打折促销。该函还提出:“赞助费在销售款中直接扣除,促销商品将按5折或7折的价格进行结算。”对此规定,刘女士致函超市表示不愿参加此活动。但随后,她发现在超市散发的加页广告中,她代理的产品被5折出售。今年10月,刘女士将对方告上丰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超市要求赞助的信函无效,并要求返还货款。 丰台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商场所发有关“缴纳赞助费8000元并参加打折促销”的店庆支持函是商场单方意思的表示,不具备合同效力。商场未经经销商同意就降价销售代销商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商家自负。 案后点评: 尽管最终法院明确赞助费应得到经销商同意,商场单方对商品打折销售造成的损失由商场承担,但经过此场官司,商场提出解除代销协议。为刘女士代理诉讼的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的许明君律师认为,这种合作肯定是要解除的,商场向经销商收取各类赞助费,并单方要求经销商按某种折扣方式结算货款的行为之所以屡见不鲜,就是因为商场利用了其在这一游戏规则中的强势。应该有规范来约束各类收取“赞助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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