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日电(记者邬焕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今天在此间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
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规定的出台,将为人民
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较为系统和完整的审理程序规范,解决近10年来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遇到的一系列难题。
据介绍,这个司法解释共分一百零六条,涉及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案件管辖、破产
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和
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变现与分配、破产终结等内容。
据悉,这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首次对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作了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民
事诉讼法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
李国光指出,若干规定针对当前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发现和暴露的一些新问题,如恶意破产、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等
,在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从规范化、系统化的角度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做了新的司法解释。这个106条的若干规定,注意
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成功经验,强化了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突出体现公平和效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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