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7月31日电(记者顾万明)“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全国“3·15”金质奖章获得者、深圳市
罗湖区消委会干部杨剑昌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利用“知假买假”向商家索要暴利,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一
些所谓的专业“打假”个人利用“知假买假”威胁商家,给钱就息事宁人,不给就揭发,利用违法商家牟取暴利,是扰乱市场
经济秩序的行为。
杨剑昌谈到,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目的所产生的消费行为,才受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
时如果遇到商家出售假货,也可以“知假买假”取得证据;但应当将证据交政府部门、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由政府部门、消委
会调查处理;如果属实可由商家双倍返回货款,消费者也可取得政府部门的奖励。而一些专业“打假”的个人不是将证据交给
政府部门或消委会,而是直接与商家打交道,威胁商家;如果商家满足他们的暴利要求,他们就不投诉、不揭发,将证据交还
商家;如果目的达不到才向政府部门、消委会投诉。这种个人“打假”行为是钻了法律、市场经济的空子,不是真的“打假”
,而是利用“打假”牟取暴利。
杨剑昌说,全国较有名的个人“打假”者差不多都到深圳来过,因为没有达到索要暴利的目的,好几个人都到消委会
来找过杨剑昌。其中有一个用600元买了一家商店的“伟哥”药品,还开了发票,他向药店索要5万元代价,威胁不给就投
诉。结果药店给了5万元,要回了“伟哥”和发票。还有一个“打假”者买了2千元的假货,向商家要10万元赔款,商家就
给了他10万元,拿回了发票和假货。后来商家向公安部门告他诈骗,他拿不出证据来,结果被拘留。这些人的行为都是以“
知假买假”向商家索要暴利,达不到目的才投诉。这种行为不是真的“打假”,不是出于公心,其行为和目的都是违法的,不
受法律保护的。有的人认为向政府部门、消委会投诉,他们可能不理。这可以告政府部门、消委会不作为,将他们告上法庭。
实际上深圳市几年来曾用100多万元奖励了投诉假货的个人。各级政府部门、消委会也为“打假”做了许多工作。
杨剑昌认为,公民参与“打假”体现了参政议政,但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可以将假货证据交由政府部门或
消委会处理,同样可以取得合理的赔款和奖励。人们出于对卖假货的一些商家的愤慨,支持一些个人“打假”者,但不了解这
些人的行为和手段是违法的。以威胁为手段,牟取暴利,不是“打假”,而是支持了“卖假”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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