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贺劲松)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介机构必须为就业者提
供系列服务。
按照规定,服务内容包括: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为
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的护照、签证、
公证材料、体检、防疫
注射等手续和证件;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处理与其雇主发生的劳动纠纷。
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
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
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
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年度审验。境外中介机构许可证自
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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